立法會九題:設於商業樓宇內的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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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皇發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越來越多機構在多層商業大廈開辦兒童興趣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兒童(特別是幼童)在火警發生時需要成人協助或甚至抱茪~可以逃離火場,政府會否檢討現時的法例,對於在多層商業大廈開辦兒童興趣班的場所所要求的消防設施和走火通道,作出更嚴格的規管;及

(二) 政府會否考慮限制該等興趣班只可在某樓層以下的單位開設,以免發生火警時因大量幼童未及撤離而釀成重大傷亡?

答覆:

主席: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每幢建築物須設有該建築物擬作用途所需的消防安全設施,包括消防裝置及設備、緊急情況用的逃生途徑、救援進出途徑及耐火結構。此外,消防處亦會根據《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第502章),巡查指明商業建築物並發出相應的改善消防安全指示。由於商業樓宇用途廣泛,而且人流眾多,現行法例已對該類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設施訂立規定,以保護建築物及保障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人及訪客在火警發生或其他緊急事故中的安全情況。

  此外,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註冊或臨時註冊的學校,不論其運作模式或是否設立於商業樓宇,均須符合該條例有關消防裝置及設備和壎芚奶霅悸熙W定。設於商業樓宇內的學校,須事先獲得有關當局(例如消防處及屋宇署)發出證明書或通知書,證明房產的結構安全及適合作學校用途。除非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在參照了消防處處長的意見後發出書面許可,否則校舍的任何部分(天台操場四周的護牆除外)不得位於高度超出地面24米的位置。至於沒有提供教育活動的兒童興趣班(例如唱歌及芭蕾舞等),由於它們並非《教育條例》所指的學校,因此不在《教育條例》的規管範圍內。



2010年11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