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洗黑錢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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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六十歲男子於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裁定七項涉及洗黑錢的罪名成立,被判入獄七年半。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調查發現,一名註冊匯款代理人涉嫌於二○○三年至二○○八年期間,在未有認清客戶身份及實際業務的情況下,以個人註冊匯款代理人名義,透過其名下的銀行戶口,為客戶處理大量大額款項,涉及合共二十八億元。該名男子每月收取三千至一萬元作為報酬。

  警方其後根據香港法例第四百五十五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落案控告該名六十歲男子七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今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

  此宗案件是首宗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涉及註冊匯款代理人洗黑錢罪名成立的案件。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為犯罪得益,一旦被判罪名成立,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四年。

  警方呼籲,任何人在協助他人轉帳款項時應提高警覺,避免觸犯「洗黑錢」罪行,亦切勿參與「洗黑錢」活動。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十六號



2010年11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1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