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修訂《2010年存款保障計劃(修訂)規則》第10及15條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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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訂《2010年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修訂)規則》第10及15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訂《2010年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修訂)規則》,修訂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議員的文件內。

  因應環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國際及本地金融市場的相關發展,以及自二○○六年開始營運存款保障計劃(存保計劃)以來所得的經驗,存款保障委員會(存保會)在二○○九年完成對存保計劃的檢討。檢討得出的其中一項建議,是要加強存保計劃成員就其成員身分及其金融產品是否受保作出申述的規定。存保會已於二○一○年十月二十日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規則,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立法會隨後成立了小組委員會,就修訂規則進行審議。小組委員會已完成相關的審議工作,並對修訂規則表示支持。我在此衷心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以及其他委員在審議其間所提出的寶貴意見。

  因應小組委員會在審議期間所提出的建議,我們現建議對修訂規則第15條內新加入的《存款保障計劃(計劃成員及受存保計劃保障的金融產品的申述)規則》(《申述規則》)的第7A條,作出修訂。第7A條規定,當金融產品持有人提出要求,以確認該金融產品是否受存保計劃保障時,提供該產品的計劃成員須於指明的時限內回覆。我們提出的修訂,旨在回應小組委員會的建議,以縮減回覆時限,限定計劃成員的口頭回覆須由收到金融產品持有人的要求當日之後的五個營業日縮減至三個營業日內作出,而書面回覆則由收到有關要求當日之後的十個營業日縮減至七個營業日內作出。

  此外,我們建議在修訂規則的第10條中,加入第(2A)款。這是一項技術性修訂,藉以將《申述規則》第6(4)(b)(i)條內的「本規則的生效日期」一詞改為「2006年9月25日」,使它與修訂規則內的其他條文一致。

  主席,上述的修訂均已提交小組委員會審議,委員對有關修訂並無異議,而存保會亦已知會銀行公會有關縮短回覆時限的修訂。我謹此動議通過有關修訂。

  謝謝。



2010年1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