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香港金融管理局高層離職後就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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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財政司司長曾俊華的答覆:

問題:

  為確保前首長級公務員在離職後從事的工作不會與以往的政府服務構成利益衝突,政府設有嚴格的離職後就業安排及審批程序。例如,首長級薪級表第四點(或同等薪點)的公務員的管制期及禁制期分別長達兩年及十二個月。但是,有評論指出,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高層離職後就業安排卻寬鬆得多。例如金管局一名前副總裁及一名前助理總裁分別於二○○五年五月及二○○六年一月離職,同年即加入本地銀行出任高職,以及其前總裁於二○○九年十月離職,一年之內成為三間上市公司的非執行董事。評論指金管局作為本港的中央銀行、外匯基金管理者及監管銀行體系的重要機構,其高層離職後若於短期內加入銀行或金融機構工作會產生很大的利益衝突。就此,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金管局總裁、副總裁及助理總裁的離職後就業安排,包括管制期及禁制期,擔任全職受薪或商業性質工作的限制規管及審批機制為何;

(二)鑑於根據金管局二○○九年年報,「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構的一部分」,為何其高層管理人員的離職後就業安排較首長級薪級表第四點的公務員寬鬆;及

(三)有沒有計劃檢討現行金管局高層的離職後就業安排及審批程序,以加強市民對其團隊誠信及廉潔的認可,並更有效地防止利益衝突?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三部分,我的答案如下:

(一)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離職管理安排包括通知期及管制期兩個部分。

  在通知期方面,助理總裁及以上職級員工終止僱傭關係的標準通知期是六個月。金管局會盡量利用通知期,以確保即將離職的員工能夠遠離敏感或可能令他們在日後任何受僱職位構成利益衝突的職務。

  現任金管局總裁的管制期是離開金管局後十二個月,副總裁及助理總裁則為六個月。這三個級別的員工必須事先獲得批准,方可於管制期內在香港進行下列活動,包括-

(1)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
(2)成為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3)成為某公司的董事;或
(4)成為某機構的僱員(不論是否全職)。

(二)金管局員工的聘任條件與公務員不同,兩者不宜作出直接比較。

(三)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管治委員會會按照實際情況,不時審視有關員工離職後就業的政策及程序是否有檢討的必要,並向我提出建議。



2010年1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