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香港浸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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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文光議員的提問和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香港浸會大學(浸大)教職員及工會代表的投訴,他們質疑校方及校董會在招聘及解僱高層人員(包括於二○○六年任命副校長及於本年年初解僱一名助理教務長等)、使用公帑,以及向由浸大與北京師範大學合作成立的聯合國際書院(聯合國際書院)畢業生頒授以浸大為名的學位時出現不恰當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浸大有否既定程序,在遴選高層人員時,必須通過由校董會成立的遴選委員會審批,最後再經由校董會批准才作出任命;鑑於有報道指出,浸大於二○○六年繞過遴選委員會通過任命副校長,該做法是否符合既定程序,以及為何在已成立遴選委員會的情況下,仍不經由該委員會處理該任命;校方如何確保任命高層人員的程序是公平公正;

(二)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院校可否以公帑聘任在本地或其他地區專上院校的受薪教職員兼任其全職、兼職或任何形式的職位;若否,教資會如何處理作出該等聘任安排的教資會資助院校;若可,聘任的準則為何,以及過去五年,有哪些教資會資助院校曾作出該等安排、涉及的教職員人數、薪酬開支及原因為何;

(三)聯合國際學院由開辦至今,有否使用教資會的資助(包括浸大所提供的貸款);若有,包括涉及的金額、貸款項目,以及還款安排等的詳情為何;

(四)鑑於有報道指出,聯合國際學院任命前浸大校長擔任學院校長,哪個單位或人士釐訂該學院校長的薪酬,薪酬涉及的教資會資助金額為何;

(五)鑑於根據《香港浸會大學條例》(第1126章)第23條,浸大獲授權自行頒授的學位須按條例所訂的規程,包括設立教務議會,以及經教務議會審批的各項規程,以規管有關的課程及教務等事宜,現時聯合國際書院在頒授浸大的學位前,有否依循浸大的相關法定程序;若有,按法例下教務議會的工作範疇和職能列出相關程序的內容;若否,在該學院沒擁有法定的自行評審課程資格,以及評審程序與浸大不一致的情況下,為何其畢業生可獲頒與浸大同等的學位;教資會又是否容許與在港具自行評審資格的大學有連繫的院校,可以不按法定程序頒授本地學位;

(六)浸大現時有否獨立的監察機制,以確保校方在處理被解僱的教職員的申訴及上訴個案時不會出現角色衝突,以及處理程序是公平公正;及

(七)過去五年,每年有多少間教資會資助院校因解僱員工而以公帑向該等員工作出金錢賠償,並按院校名稱列出分項數字和涉及的金額?

回覆

主席: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八所院校,均是法定的自主機構。在符合香港相關法例的前提下,教資會資助院校無論在課程設計、教職員的甄選及招聘和學生的取錄,以及內部財政分配和管理方面,都享有相當的院校自主權。在享有自主權的同時,院校均須遵守教資會的《程序便覽》,包括院校必須將教資會的資源用於教資會可資助活動的範圍內、教資會資助活動和院校自資活動的帳目必須分開處理,而院校須接受外聘核數師審核及審計署署長審核等。各院校校長每年亦須向教資會呈交一份「責任證明書」,以確認透過教資會撥付的公帑均已按照教資會的規則和指引使用。

  在教職員的甄選及招聘方面,除非院校的法例明文規定,否則院校的校董會有權根據院校的運作需要,決定合適的招聘程序。此外,各院校亦按本身的政策、做法、價值和文化各自制定處理申訴的機制。就此,教資會探討了位於不同國家的十所院校所採用的申訴機制,並已經與教資會資助院校及立法會教育事務委員會分享了這些研究結果及申訴機制「最佳做法」指引。院校表示會不時檢討現有的申訴程序,並會考慮教資會的建議。

  就議員的提問,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香港浸會大學(浸大)向我們表示,大學按公平和公開的原則,制訂了一套關於招聘高層管理人員的政策及程序。聘用校長與副校長必須經大學校董會審批。在二○○六年,大學校董會經過公開及嚴謹的遴選過程,通過聘任由遴選委員會(經校董會委任)推薦的候選者填補兩個短期內出現的副校長空缺。聘用過程合乎大學的程序和政策。

(二)八所教資會資助院校會聘任海外院校的學者在其進修休假期間/在外借的情況下,到訪大學作訪問學者進行學術交流或研究合作。訪問學者在教資會資助院校就任期間,須依聘約履行其職務。訪問學者與其本身所屬院校有關薪酬的安排,與教資會資助院校是否聘任有關訪問學者無關,故教資會資助院校沒有備存有關薪酬安排的資料。

(三)浸大確認自聯合國際學院開辦至今,未有使用教資會的資助,但浸大為學院提供一筆為數約港幣一億五千萬元的資金,作為聯合國際學院校園建設及部分開辦費之用,該筆資金經浸大校董會批核,由浸大自行籌集的資金(非教資會款項)撥出。

(四)聯合國際學院校長的薪酬是由聯合國際學院的校董會審批,當中並不涉及教資會的撥款。

(五)根據浸大提供的資料,浸大設有一套完整的教學素質保證機制,該套機制亦適用於監察聯合國際學院的課程。該學院的課程評審程序和浸大所採用的程序相符。學院開辦的所有新課程,都須經由大學邀請海內外專家學者組成的評審小組審議課程建議書,並由大學的教學素質委員會討論審核後,提交大學的教務議會批准通過。至於涉及聯合國際學院現有課程的重大修改,如課程名稱、學分要求、畢業條件等,都須經由上述教學素質委員會審核後交教務議會批准,始能生效,該教學素質保證機制亦應用於其他課程修訂,及每學期末進行的教學評估程序。

  浸大向我們表示,所有與畢業及收生有關的事宜,包括榮譽級別等,都須由聯合國際學院遞交浸大教務議會批核通過。為確保學院的教學素質保證機制與浸大的規定相符,大學定期(每十八個月)到學院進行實地全方位的檢視。審核團的報告及聯合國際學院就報告建議作出的回應須一併經由大學的教學素質委員會提交教務議會審閱通過。總而言之,浸大對聯合國際學院學位課程的審核及教學素質保證機制有全面及嚴謹的監管。

  八所教資會資助院校均擁有自行評審資格,它們所提供的學士學位及以上課程的質素(不論是否受教資會資助以及提供課程的地點),均須接受教資會轄下質素保證局的質素核證。對香港境外提供的課程進行核證的目的,是要檢視學生的學習質素是否與在香港提供的相同或相類課程一樣。就浸大而言,質素核證涵蓋聯合國際學院的活動。
 
(六)浸大在考慮解僱實任的教學或行政人員時,會由校董會轄下人事管理委員會成立一獨立的終止聘用委員會審批。該委員會由人事管理委員會一位校外成員作主席,成員中亦包括至少另外一位人事管理委員會的校外成員。任何涉及委員會就解僱事宜的上訴會呈交校董會處理。同樣大學在考慮解僱合約制的教學及行政人員時,亦會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審批,該委員會由副校長作主席,並由至少四位獨立的高級教學及/或行政人員擔任委員。當事人如不滿意被解僱的決定,可向校長上訴。校長會考慮是否有「程序出錯」,或當事人是否有提供「新的證據」,再作出合宜的決定處理該項上訴。

(七) 根據八所教資會資助院校提供的資料,所有院校在過去五年支付終止合約的員工的金額均按照僱傭合約及法例規定,當中不涉及任何額外賠償。



2010年1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