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打擊違例駕駛機制及聘請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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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健儀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運輸業界人士指出,運輸業車主在聘請司機時無法從駕駛執照上印載的資料知悉應徵者有否因違反交通規例在兩年內被記滿十五分或以上而遭取消駕駛資格;加上司機入職後,除在特別情況下,僱主不會無緣無故要求檢查司機的駕駛執照;而司機被記滿十五分後,如不出庭應訊,便不會被沒收駕駛執照,並可繼續駕駛,直至駕駛執照到期為止。運輸業車主無從查核該等資料,然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2(3)及(4)條,任何人允許並無持有有效的有關車輛所屬種類的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汽車,即屬犯罪,運輸業車主因而恐怕會無辜招惹官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政府去年修訂《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後,截至本月,共有多少名司機被記滿十五分或以上但沒有出庭應訊,當中有多少人是營業車輛的司機;

(二)針對被記滿十五分或以上的司機仍可在路上駕駛的問題,當局有何打擊方案,以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及

(三)鑑於現時車主無法從駕駛執照上印載的資料知悉司機的駕駛紀錄(包括有否違例駕駛或已否差不多被記滿十五分等資料),當局會否考慮由運輸署向車主提供查閱司機執照紀錄的渠道,又或提供黑名單供車主查閱,以保障他們不會無辜招惹官非;如會,計劃為何,以及何時落實;如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2009年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修訂)條例》(第375章)(下稱「修訂條例」)於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生效。修訂條例針對部分駕駛人士試圖以避收傳票而繞過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情況推出多項措施,包括就違例駕駛記分傳票的送達方式設立「當作已送達」機制,及授權運輸署署長拒絕向沒有因應傳票出庭應訊的人士發出或重新發出駕駛執照或將駕駛執照續期等。

  我現就分項問題回覆如下:

(一)根據運輸署記錄,自修訂條例於二○○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生效起,截至本年十月底,根據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向被記滿十五分的駕駛人士發出傳票的個案共有五千五百九十九宗。有四千九百四十七宗個案(約百分之八十八)則在第一或第二次聆訊時已獲處理,而涉事司機亦被取消駕駛資格。餘下的個案,有六百零一宗的涉事司機因未有如期出庭而遭法庭發出逮捕令,而另有五十一宗個案正在排期聆訊。在已發出逮捕令的個案,當中有四百六十七宗個案(約百分之七十八)的逮捕令已獲成功執行,有關的涉事司機最終亦被停牌;餘下一百三十四宗個案的逮捕令仍然生效,涉事司機共一百二十七人,當中領有商用車輛類別駕駛執照的共六十人。上述數字顯示,自修訂條例生效後,絕大部分根據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發出的傳票均獲順利處理。

(二)修訂條例引入了「當作已送達」機制。在此機制下,如有駕駛者因違例駕駛而被記十五分或以上,法庭會先以平郵郵遞方式把傳票寄到其於運輸署登記的地址;如有關駕駛者缺席有關取消其駕駛資格的聆訊,法庭會再以掛號郵遞方式寄出傳票,而即使傳票因無法派遞而被退回,該傳票亦「當作已送達」論。如駕駛者仍不出庭應訊,法庭會發出逮捕令。運輸署署長亦會拒絕向該駕駛者發出、重新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

  正如本回覆第一部分的數據顯示,在修訂條例生效後,絕大部分根據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發出的傳票,已通過法庭聆訊及警方執行逮捕令獲得順利處理,有關的涉事司機亦被取消駕駛資格。另外,由修訂條例生效至今,運輸署署長合共拒絕了七十四名已被發出逮捕令的違例駕駛人士要求發出、重新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的申請,其中六十四人已被法庭下令取消駕駛資格。我們認為修訂條例引入的措施已有效改善駕駛人士於被記滿十五分或以上後仍在路上駕駛的情況。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有關的情況。

(三)律政司會按照載於「檢控政策及常規」內的既定原則,就每宗案件獨立地作出檢控決定。我們理解如個案的證據不足或有關檢控不合符公眾利益,有關當局未必會提出檢控。

  目前,駕駛人士可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75(5)條,向警方申請「過往定罪事項證明書」(下稱「證明書」),以取得以下資料︰

(1) 過去十年內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定罪記錄;
(2) 過去三年內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的繳款記錄;
(3) 過去五年內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第3(2)條的違例駕駛記分記錄;及
(4) 過去十年內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375章)第8條被取消持有駕駛資格的記錄。

  駕駛人士可在遞交申請時,同時授權他人代為領取證明書。

  僱主或車主可考慮在聘請司機時,要求司機出示有關證明,而在聘任司機後,亦可不時要求受僱司機提交其記分記錄。

  就當局會否提供其他渠道供車主查閱其司機駕駛執照的記錄,或提供「黑名單」供僱主或車主參考,鑑於有關記錄涉及個人資料,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保障,我們必須謹慎處理。我們認為現時的安排可以平衡各方面的需要,但會繼續留意有關情況,並研究有沒有更好的方法去滿足各方面的要求。



2010年11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