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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男子因洗黑錢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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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年齡分別為三十三及二十五歲的男子因洗黑錢,今日(十一月十二日)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三年及兩年。

  案情透露,四名年齡介乎六十至八十二歲的台灣受害人於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一月期間,接到自稱為台灣司法機構人員的騙徒來電,訛稱受害人的銀行戶口被用作洗黑錢。騙徒要求受害人將款項轉賬至指定的香港銀行戶口作保證金,以證明其清白,否則會被拘捕。

    受害人將總值約九百五十二萬元的款項轉賬至香港的銀行戶口後,便一直未能再聯絡到騙徒。

  受害人懷疑被騙,於是向台灣的銀行查詢。銀行其後向香港警方報告事件。

  警方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接手調查案件,並於今年一月拘捕兩名被告。被告其後被控以合共五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的罪名」。

    被告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刑。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十二號




2010年11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20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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