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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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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一月十二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約76,000元。

  該名僱主為何細經營嘉聰建築公司。上述僱主因拖欠其二十八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76,940.42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成功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4,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峻昇集團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4,642.3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的費用為930元,審裁處案件的費用為96元。



2010年11月1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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