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有關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的事務的調查進展
************************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有關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中信泰富)槓桿式外匯買賣事件及相關事務的各項調查,至今已進行了兩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自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完成其調查並把報告交予律政司後,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科如何跟進其對中信泰富進行的紀律調查,讓公眾清楚得悉事件中有關披露股價敏感資料的做法有否違反《上市規則》;

(二) 警方的調查進展為何、遇到甚麼困難,以及預計需時多久才可完成調查;及

(三) 鑑於在現有機制下,證監會要等待律政司的法律指引,才可決定是否轉介個案予財政司司長,以便考慮是否交予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進行研訊,而律政司則要等候警方完成調查後才可決定是否提出刑事檢控,並向證監會提出法律指引,當中律政司或證監會有否等候時限,以及律政司在考慮以刑事或民事案件的準則來處理個別市場失當行為個案時,會考慮哪些因素,從而對足以嚴重影響市場的活動作出有效的回應?

答覆:

主席:

  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我們已諮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香港警務處(警方)及律政司的意見,現回覆如下:

(一) 為減少調查工作的重疊,及避免影響證監會的跟進行動,聯交所在證監會展開查訊後,已暫停考慮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中信泰富)是否有可能違反《上市規則》。聯交所只有在獲得證監會或其它有關執法機構的建議後,才會採取進一步行動。

(二) 警方在調查過程中檢取了數量龐大的文件和電腦證物。中信泰富的法律代表在二○一○年四月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聲稱部份證物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護。經數度提堂後,案件已排期於二○一一年三月九日至十一日進行聆訊。由於警方的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我們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三) 律政司表示,在考慮提出刑事檢控時,該司對所有個案均採用相同的考慮因素,包括:

  第一,否有足夠證據支持提起法律程序;及

  第二,如有的話,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就第一點而言,有關個案需要有足夠證據證明罪行的所有元素。縱使有足夠證據達致單有表面證據,這並不足以支持提出檢控。律政司必須在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檢控。

  就第二點而言,在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的問題上,律政司有多個考慮因素,包括:

* 個案的嚴重程度;

* 個案的實際影響;

* 法庭會認為有關行為的嚴重程度;

* 提出檢控的後果是否與個案的嚴重程度不相稱;及

* 法庭可能判處的刑罰。

  律政司就所有個案作出檢控決定前,都會衡量以上的因素。如結果顯示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律政司將不會提出檢控。

  就中信泰富的案件,證監會已向律政司提交就有關《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事宜的報告。律政司將根據上述考慮為證監會提供法律指引。如果律政司不提出刑事檢控,證監會可考慮向財政司司長匯報有關事件,律政司民事法律科會就財政司司長應否將個案轉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提供意見。有關程序的先後次序極為重要,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列明,當某人因某行為接受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民事研訊,不論最終被審裁處裁定有否從事市場失當行為,均不得根據第XIV部內的刑事罪行因同一行為對該人提出檢控。

  現時,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仍繼續調查中信泰富事件。在完成調查後,警方會將報告交予律政司考慮是否提出刑事檢控。律政司表示在警方完成調查前,現階段不會向證監會提供法律指引。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