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保障私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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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二○○四年年底發表《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報告書》和《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書》,提出立法保障市民「合理私隱期望」的民事權利;立法會亦於二○○六年十月十九日通過「立法規管偷拍行為」的議案,但有評論指出,至今侵犯私隱的情況未有改善。今年六月中旬,發生女藝人及其母親在家中被偷拍的事件,令保障公眾人物私隱問題再次引起社會的關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法改會發表上述報告書後,政府採取了甚麼措施加強保障市民的私隱;

(二)有否計劃透過民事法保障市民的合理私隱期望;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計劃透過民事法限制任何人無理宣揚另一人的私生活;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保障市民私隱,因應社會的發展和社會對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日益關注,政府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的協助下,全面檢討了已實施十多年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並於去年發表諮詢文件,就各項檢討建議諮詢公眾。在考慮過收到的公眾意見後,我們於上月中發表公眾諮詢報告(諮詢報告),並提出多項立法建議加強保障個人資料私隱,包括訂立多項新的罪行及制裁及提高現有罪行的罰則。

  在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發表的《侵犯私隱條例的民事責任》和《傳播媒介的侵犯私隱行為》報告書方面,社會各界對報告書的建議反應不一,意見分歧。報告書內的一些建議亦極具爭議性,而且涉及複雜的法律概念(例如如何界定「合理私隱期望」及「無理宣揚當事人私生活」),在決定未來路向時,我們必須取得社會共識,平衡個人私隱及新聞自由等不同權利。

  法改會發表的有關私隱事宜的報告書當中,以「纏擾行為」報告書的爭議較少,故此,我們會首先處理該報告書。該報告書建議制定法例,訂明作出導致他人驚恐或困擾的連串行為屬刑事罪行及民事過失。我們正深入研究該報告書的內容,以小心處理報告書內的建議對新聞自由的影響,及外地有關法例的發展,例如外地如何就集體纏繞行為進行規管等。我們會在未來數月為籌備公眾諮詢作出實務安排,並計劃於二○一一年年中展開公眾諮詢,這是跟進相關法改會報告書的重要一步。

  在現有法例方面,現時,任何資料當事人因任何資料使用者就關乎他的個人資料違反《私隱條例》下的規定而蒙受損害,有權根據《私隱條例》第66條就該損害向有關的資料使用者申索補償。他亦可考慮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有關侵害他私隱權利的行為繼續發生。

  為對受屈的資料當事人提供支援,我們在上述的諮詢報告中建議授權私隱專員為有意根據《私隱條例》第66條向資料使用者提出法律訴訟以申索補償的受屈資料當事人提供法律協助,當中包括提供法律意見及擔任申請人的法律代表。這將有助加強對市民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