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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連續性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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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僱員須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即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作十八小時或以上,才有權享有該條例下的某些僱員權益。此外,當局早前表示會就《僱傭條例》中有關連續性合約的規定進行檢討。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何時開始就《僱傭條例》中有關連續性合約的規定進行檢討,以及預期何時完成;

(二)是否知悉《僱傭條例》中有關連續性合約的規定存有法律漏洞,令很多兼職僱員和「散工」不受保障,以及就此當局有何對策;

(三)過去三年,有否蒐集並非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員工的數據;若有,當中女性僱員的百分比為何;若否,會否開始收集這方面的資料;及

(四)鑑於當局曾表示,不論是否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只要是因工受傷,均可獲得工傷賠償,過去三年,政府有否收集這些非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因工受傷而獲賠償的數字;若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所有僱員,不論其受僱期的長短及其每周工作時數,均受到法例保障,例如工資的支付、扣除工資的限制、法定假日及防止歧視職工會的保障等。僱員如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在符合《僱傭條例》(第57章)訂明的相關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享有其他僱傭福利,例如休息日、有薪法定假日及年假、疾病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等。

(一)政府會不時檢討在《僱傭條例》下的僱員權益及其他的規定,包括連續性僱傭的定義。根據《僱傭條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定義是指僱員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周工作十八小時或以上。

  勞工處已於二○○九年委託政府統計處進一步蒐集並非以「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的統計數據,包括有關僱員在勞工市場的分布與比例,以及工種特性等資料。有關統計調查在二○○九年第四季展開。由於課題複雜,涉及的行業與工種繁多,有關統計預計於今年年底完成。待調查完成後,勞工處會將搜集所得的數據作為檢討之用。

(二)正如第一部份的回覆中提到,我們現正進行有關連續性僱傭的檢討。由於對「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定義的修訂會對勞工市場和整體社會有深遠的影響,政府須首先作出深入和詳細的研究。我們會在過程中諮詢相關的持分者。

(三)根據政府統計處於二○○七年十二月公布一項「《僱傭條例》下的僱員福利」專題訪問的結果,在二○○六年第一季,估計約有2,732,700名僱員在非政府界別工作,當中約有141,200名僱員並非按「連續性合約」受僱(非「連續性合約」僱員),佔上述非政府界別僱員總數的5%。上述141,200名非「連續性合約」僱員包括約66,300名女性僱員,佔非「連續性合約」僱員整體數目的47%。

(四)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僱主一般須負起條例下的補償責任。條例適用於所有僱員,不論受僱期的長短及其每周工作時數。因此,僱主按條例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意外通知時,並不需要列明僱員在遭遇意外時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基於上述原因,勞工處並沒有備存有關非「連續性合約」僱員因工受傷而獲補償的數字。



2010年1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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