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幼稚園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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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茂波議員的提問及教育局局長孫明揚的答覆:

問題:

  雖然幼稚園和幼兒中心的收費受《教育規例》和《幼兒服務規例》規管,但據報最近有幼稚園以第三者名義藉舉辦各項興趣班或慕道班,向參加的學生收取費用,而慕道班據稱由家長自發組織,但其收入卻落入由幼稚園校長和校監擔任董事的有限公司的帳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有否評估該等報道所指的幼稚園的做法是否受《教育規例》和《幼兒服務規例》規管,以及該等做法是否恰當;如果評估的結果為恰當,原因為何;如果評估的結果為不恰當,政府會採取甚麼跟進行動;

(二)政府會否檢討《教育規例》和《幼兒服務規例》,以杜絕幼稚園的上述做法;如果會,將於何時和以何方式進行;如果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三年,政府接獲多少宗幼稚園以類似做法收取費用的投訴;以及懷疑幼稚園違反《教育規例》和《幼兒服務規例》的投訴有多少宗,內容為何,當中展開了調查、查明屬實、提出起訴,以及定罪的個案各有多少;被定罪個案所涉幼稚園或幼兒中心的名稱及判罰為何?

答覆:

主席:

  現在我就陳議員有關幼稚園收費的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首先,本局絕不容許學校以不誠實方法或不恰當地向家長或學生收取費用以提供服務或舉辦活動。一經查明,本局會嚴肅處理。

  有關問題中所提及的個案,相信是傳媒廣泛報道的約克中英文幼稚園。在接獲傳媒查詢後,本局已立即與有關幼稚園負責人跟進了解。本局於九月二十九日致電幼稚園查詢有關事宜,學校當時解釋有關活動是由少數家長組織的自發性宗教慕道活動,向校方借用場地及請求校方作行政上支持,而家長之培訓組織會安排有神學訓練和經驗的導師去為家長作慕道講授。參加的家長所需的費用,扣除導師講授費用及行政開支後,餘款用於教會奉獻。根據幼稚園其後提供予本局的家長通告,表示校方已與天主教教會聯絡,並已舉行簡介會,而慕道班將於幼稚園其中一個校址舉行。不過,學校隨後又向本局澄清,指香港天主教教區內的慕道活動及主日學均需經所屬堂區批准及不應該收取費用,校方因此要求家長組織會將所有支票退回家長。

  與此同時,本局發現學校要求參加有關活動所繳交的支票收款人為一間有限公司。我們於十月五日去信該幼稚園,要求學校進一步以書面提供有關慕道班的資料,包括交代慕道班支票收款人與學校的關係。幼稚園於回覆中表示基於家長的要求,支票收款人為一間獨立私營有限公司,負責暫時托管及代收擬參加慕道班的家長的支票,回覆並強調收款不涉及幼稚園。然而,學校並沒有說明支票收款人(即該公司)與學校的關係。本局在向公司註冊處查核後,發現學校的校董和校監實為該公司的董事,而公司的註冊地址與學校的其中一個地址相同。基於以上所得的資料,加上學校的回覆並未能令我們釋疑,本局再次去信該幼稚園要求解釋學校與該公司的關係、家長組織的資料及「代收」款項的安排,並交代家長是否知悉學校與該公司的關係等。與此同時,本局亦正徵詢法律意見,若有關安排違反香港法例,教育局會作出跟進及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由於本局仍在搜集有關資料及等候法律意見,我們暫時未能評估幼稚園的做法是否恰當。

(二)我們認為現行《教育條例》及《教育規例》已就註冊學校的經營作出適切及有效的監管,因此無需檢討。

(三)根據教育局投訴檔案的紀錄,教育局在二○○七/○八至二○○九/一○學年內,共收到七宗懷疑幼稚園違反《教育規例》有關收費規定的投訴個案,內容主要包括收費退還或收費用途等安排。教育局作出了跟進調查並要求有關幼稚園按相關指引修正處理,由於有關的投訴個案涉及較輕微的違規事項,本局並沒有提出檢控。



2010年11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