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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刊憲。該條例草案旨在改善香港適用於金融機構的打擊洗錢制度,使該制度可進一步與現行的國際標準接軌。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分別在二○○九年七月及十二月就改善香港適用於金融業的打擊洗錢監管的建議進行了兩輪公眾諮詢。有關詳細立法建議的第二輪諮詢在二○一○年二月完結。在諮詢期內,我們共收到45份意見書。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亦在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出席了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舉行的公聽會,共有12個業界團體及機構的代表出席公聽會,表達他們對詳細立法建議的意見。
政府發言人說︰「擬議法例是為了進一步與現行打擊洗錢的國際標準接軌,並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收到的意見反映建議獲得普遍支持。我們十分感謝回應者就立法建議的運作和技術事宜提出不少具建設性的建議。」
「在擬備條例草案時,我們已因應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修訂了部分建議。我們相信現時的建議不會影響任何合法的商業交易,亦不會窒礙金融市場的發展。」
條例草案的主要建議包括︰
- 根據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所制訂的現行國際標準,將客戶盡職審查(即讓金融機構可確立每名客戶身分的措施)及備存紀錄的規定納入法例;
- 指定的金融機構須受新法例下的法定規定管限。指定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統稱為認可機構)、證券業內的持牌法團、獲授權保險人、獲委任保險代理人、獲授權保險經紀、金錢服務經營者及郵政署署長;
- 賦權金融管理專員、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保險業監督及香港海關,分別為負責各指定金融機構的有關當局,以監督業界遵從法定規定;
- 就違反法定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訂定監管及刑事罰則;
- 設立由香港海關負責管理的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制度;及
- 設立獨立的覆核審裁處,以覆核各有關當局所作出有關施加監管罰則及就金錢服務經營者發牌事宜的決定。
擬議的法定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大致反映載於由金融管理專員、證監會及保險業監督發出的行政指引中的現行規定。
第二輪諮詢中收到的主要意見和政府回應的摘要載於諮詢總結。諮詢總結已上載至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網頁www.fstb.gov.hk/fsb/aml/chi/latest/amlbill_conclusion.pdf。
對早前提出的建議作出的主要改變,包括撤銷所有先前帳戶一律須進行客戶盡職審查的規定,以及免除金融機構高級人員的個人民事法律責任。政府亦澄清了關於人壽保險單受益人的客戶盡職審查規定。
條例草案將於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提交立法會。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政府的目標是在二○一二年四月一日實施有關的規定。在新法例通過後,有關當局會發出有關遵從法定規定的草擬指引,以諮詢業界。
發言人補充說︰「我們期望條例草案可早日通過,以讓各有關當局及金融機構有更多時間就新法例在目標的生效日期實施前,作出所需的預備工作。」
特別組織是制訂打擊洗錢國際標準的組織,而香港是特別組織的成員。特別組織在二○○七至○八年度對香港進行評核,雖然特別組織確認香港打擊洗錢制度的優點,但也指出該制度中一些應予處理的主要不足之處,包括尚未把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納入法例和訂出相關罰則,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及執行權力有限、以及沒有制訂適用於金錢服務經營者(即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的打擊洗錢監管制度。
完
2010年10月29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