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襲警罪的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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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慧卿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年八月,Amina Mariam Bokhary女士在一宗襲警案中被判感化12個月,引起一些警員組織及公眾不滿,認為判罰過輕,更有市民發起遊行,投訴司法不公。《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3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b)條皆涉及襲警行為,但罰則不同。在上述案件中,政府引用罰則較輕的《警隊條例》提出起訴,但對一些涉嫌襲警的示威人士,卻選擇引用罰則較重的《侵害人身罪條例》作起訴,被批評是選擇性檢控。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選擇引用上述兩條法例起訴涉嫌襲警人士的考慮因素分別為何;

(二)過去三年,分別以《警隊條例》及《侵害人身罪條例》提出起訴的襲警個案數字為何,當中起訴示威人士的個案是否均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及

(三)會否考慮修訂法例,就襲警行為訂出統一的罰則?

答覆:

主席:

(一)就涉嫌襲擊警務人員的案件而言,在決定是否和根據哪一項法律條文提出檢控時,警方會考慮涉嫌犯罪行為的實際情況及所搜集到的證據,並在有需要時尋求律政司的意見。如考慮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36(b)條提出檢控,警方會事先尋求法律指引。律政司的檢控律師會按照載於「檢控政策及常規」內的既定原則,就每宗案件的情況獨立地作出檢控決定,務求適當和充分反映被告所牽涉的刑責。

(二)按照有關紀錄,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63條而被檢控的人數,在二○○八年、二○○九年及二○一○年一至六月分別為160人、131人及65人。

  另一方面,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而作出檢控的數字,在二○○八年、二○○九年及二○一○年一至六月,分別為288人、246人及110人。警方並沒有就第36條下的三個分項逐一備存檢控數字。第36條下的三個分項,即:第 36(a)條「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襲擊他人」、第36(b)條「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及第36(c)條「意圖抗拒或防止自已或其他人由於任何罪行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襲擊他人」。

  就涉及示威人士的個案,特別是有關參與遊行或公眾集會時襲警而被檢控的數據,在二○○八年、二○○九年及二○一○年一至六月,根據《警隊條例》第63條而被檢控的有關人士分別為0人、0人及3人;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而被檢控的則分別為1人、4人及0人。

(三)警方已就有關襲警罪的檢控事宜諮詢律政司,並已按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在今年八月發出內部指引。指引要求所有前線人員在考慮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提出檢控前,必須先徵詢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我們相信,該指引可進一步確保執行相關法例的一致性。

  我們會繼續留意進展,並與律政司及警務處保持聯繫,密切審視新指引的執行情況及需要改善的地方。



2010年10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