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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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十三日)公布,經檢討後,決定由二○一○年十月十四日(生效日)起就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計劃)作以下修訂:

(一)將根據計劃申請來港的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由650萬元增至1,000萬元;及

(二)房地產暫停列為計劃下的獲許投資資產類別。

  此外,由生效日起,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獲發牌經營附表1第2部所指類別C業務的保險人,獲准擔任本計劃下的金融中介機構。

  政府發言人說:「修訂計劃的目的,是確保計劃與時並進及繼續為香港帶來最佳的整體利益。在檢討過程中,政府已參考海外相類計劃、相關經濟指標以及公眾和立法會議員的意見。」

  「相對海外同類計劃,經修訂後的計劃仍然具有競爭力。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將每三年檢討一次。暫停將房地產列為獲許投資資產類別的安排,也會在下次定期檢討,或若有需要於更早的時間,作出考慮。」

  「修訂投資門檻(及淨資產或淨資本要求)和暫停將房地產列為獲許投資資產類別,並不影響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生效日前收到的申請,包括已獲批准或處理中的個案。」

  根據現行的計劃規則,申請人可以在遞交申請前的六個月內,或在獲批予「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所需的投資。過去數據顯示,獲批的投資者中約11%在遞交申請之前,已經作出所需投資。

  考慮到上述情況,作為過渡性安排,如新遞交的申請所涉不少於650萬元的投資(包括房地產)於生效日前六個月內完成,而有關申請人亦符合其他資格,則有關申請可獲批准。修訂生效前的計劃規則適用於這些申請。至於任何於生效日或以後完成交易的房地產投資,不論金額多少,將不被接納為新遞交申請的獲許投資資產。

  有關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修訂的詳情,可瀏覽入境處網址www.immd.gov.hk。如有查詢,可致電入境處查詢熱線2824 6111。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於二○○三年十月推出,旨在讓那些把資金帶來香港,但不會在港參與經營任何業務的人士來港居留。自計劃推出以來,約有8,200名申請人及15,500名受養人獲准來港定居,並為本港帶來近580億港元投資。



2010年10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