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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藥必須註冊條文生效日期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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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及壎竻膚蔽齯w訂立實施有關銷售、進口及管有的中成藥必須註冊,以及加上標籤及說明書的罪行條文生效日期公告。

  憲報今日(十月八日)刊登的公告,建議中成藥必須註冊的條文於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實施,而有關中成藥標籤及說明書要求的條文,則於二○一一年十二一日實施。

  公告是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第1(2)條、《中醫藥(費用)規例》(第549章附屬法例E)第1條,及《中藥規例》(第549章附屬法例F)第1條訂立。

  立法會於一九九九年七月通過《中醫藥條例》(第549章),就規管中醫在本港執業、中藥的使用、銷售和製造,提供法律框架。政府當局於一九九九年九月根據該條例成立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管委會),負責制定和實施有關的規管措施。

  該條例之下有關中藥商領牌及中藥進出口管制的罪行及法律條文,已於二○○八年一月十一日全面實施。

  條例第119條訂明的其中一項規定,是所有中成藥必須經管委會轄下的中藥組註冊,方可在本港進口、製造和銷售。中成藥如果要獲得註冊,必須在藥物的安全、品質及成效方面符合中藥組的要求。

  為了盡量減低對中藥業界的影響,條例為任何在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時在香港製造、銷售或為銷售而供應的中成藥,提供過渡性註冊安排。製造商、進口商或外地製造商的本地代理/代表可於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為該等中成藥提出申請過渡性註冊。經中藥組審批後,如果符合過渡性註冊申請資格,便獲發「確認中成藥過渡性註冊通知書」。

  截至二○一○年九月,中藥組共收到約16,710宗中成藥註冊申請,包括14,100宗同時申請過渡性註冊。中藥組現已完成審核所有過渡性註冊的申請,並已發出9,150份「確認中成藥過渡性註冊通知書」,以及為2,120份非過渡性註冊申請,發出「確認中成藥註冊(非過渡性)申請通知書」。

  條例第119條的建議實施日期為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屆時銷售、進口或管有未經註冊的中成藥即屬違法。第143及144條的建議實施日期則為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好讓業界有充裕時間準備遵從中成藥標籤及說明書的要求。

  中成藥必須註冊的制度是中藥規管的其中一項重要措施,其他的相關措施包括規管中成藥製造商、設立產品回收機制、實施入口管制、進行市面監控,以及其他相關法例以加強對中成藥的監管。

  生效日期公告定於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



2010年10月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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