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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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今日(九月二十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Ortiz Maria Mae Marquez於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她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被告承認控罪,罰款6,0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追討約6,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James Sawyer Supply Company Limited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6,30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184元。



2010年9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