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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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九月十五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約52,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華香雞食品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52,287.25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代十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84,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意邁壕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25,343.11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此外,四名與訟人分別為富運來印刷有限公司、宜運達快遞網絡有限公司、Acqua Limited及胡吉林及趙敏茹經營大發貿易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42,732.18元、14,679.98元、729.92元及666.5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每宗案件為930元,審裁處的五宗案件則分別為120元、176元、96元、118元及102元。
完
2010年9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