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三名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今日(八月二十四)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8,000元。
三名被告陳成偉、楊新杰及Gurung Samta分別罰款8,000、4,000及6,000元。
案情透露,陳成偉、楊新杰及Gurung Samta,分別於二○○八年三月六日、二○○九年七月十日及二○一○年一月十三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三名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一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34,000元。
根基代理有限公司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6,000元。
根基代理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五月至十一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七項控罪,首四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其餘三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24,000元。
根基代理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二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該名僱員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4,000元。
完
2010年8月2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