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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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六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三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供款共約169,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三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銀昇投資有限公司、美華手袋有限公司及聖光實業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十四名、七名及十八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60,285.49、56,070及53,574.2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代十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約108,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許廣安經營南華東江菜館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8,316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分別為Larch Navigation (International)Limited、DIS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及美麗瑜伽有限公司,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44,436、37,343.83及18,805.9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每宗案件為930元,審裁處的四宗案件則分別為90、156、252及139元。



2010年8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