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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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四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約106,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天之源貿易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二十五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106,958.6元。有關款項為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代十八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僱主追討約8,7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分別為華藝有限公司及張榮立前經營佳譽製衣廠,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分別支付7,987.91及725.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的案件為930元,審裁處的兩宗案件則分別為115及109元。
完
2010年8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