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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修正《最低工資條例草案》附表1、2及4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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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七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修正《最低工資條例草案》附表1、2及4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附表1、2及4。修正案的詳細內容已載列於各委員的文件內。

  修正附表1第12項,是使根據《職業訓練局條例》第6條第(2)款(h)段設立的機構,均可被納入條例草案附表1指明的教育機構名單內。

  附表2的修正案是清楚述明認可評估員在評估殘疾人士的生產能力後所提供的評估證明書,一經認可評估員簽署後,對有關殘疾人士的生產能力水平的評估,即告完成。而當殘疾人士及僱主加簽證明書翌日起,該殘疾僱員的法定最低工資額便按證明書所述明的經評估生產能力水平來計算。此外,在最低工資法例生效後,收取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的殘疾僱員,如因殘疾情況有變而選擇進行評估,假如所執行的工作並無不同的話,便無須進行僱傭試工期便可直接選擇接受評估。因此,我們須要修訂附表2的條文,以清楚說明這些情況。

  修正附表4第1(2)條,是把「任期」一詞修改為「任免」,目的是與相應的英文條文在意思上較為一致。

  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支持以上的修正案。



2010年7月17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6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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