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及分發罪行」條文今日生效
***************

  二○○七年及二○○九年《版權(修訂)條例》有關「複製及分發罪行」的條文於今日(七月十六日)生效。

  根據主要條文,若機構在未經版權擁有人授權下,為貿易/業務的目的或在貿易/業務的過程中,頻密或定期地為分發而製作或分發刊印書本(包括連環圖冊)、報章、雜誌或期刊內版權作品之侵權複製品,而其製作或分發的程度超逾法定數字界線並導致版權擁有人蒙受經濟損失,則該機構及負責其內部管理的董事/合伙人/人員可能須負上刑責。

  為協助機構更清楚明白此罪行,從而制定良好的作業模式以妥善管理版權資產及防止不慎作出盜版行為,政府發布了《有關防止業務最終使用者盜版行為的指引》(二○一○年修訂版)及有關此罪行的常見問題。這些參考資料及其他版權資訊現已載列於網頁www.copyright.gov.hk/update,供公眾參閱。



2010年7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