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修正《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第5條第(2)及(5)款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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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正《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第5條第(2)及(5)款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5條第(2)及(5)款,修正案的詳細內容已載列於各委員的文件內。

  我們建議修正《條例草案》第5條第(2)款,以清楚說明於任何工資期內就某僱員的非工作時數而支付予該僱員的款項,不得算作為須就該工資期或任何其他工資期支付的工資的一部分。就計算某一僱員有否獲支付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工資時,這是一個公平合理的做法。這是草擬形式的技術性修訂,使第5條第(2)款更加清晰。

  而這些款項主要是指僱員所獲支付的法定假日薪酬、年假薪酬、疾病津貼、產假薪酬等。

  此外,我們亦建議修正《條例草案》第5條第(5)款,訂明就某工資期計算法定最低工資時應如何計算佣金,以決定僱員有否獲支付不低於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工資。我們建議的修正案清晰訂明如何計算在僱員事先同意下於某工資期支付的佣金,確保勞資雙方在釐定僱員按《條例草案》應得的法定最低工資時能清晰明確地計算佣金款項。

  主席,法案委員會曾就有關條文作出詳細和深入的討論。我們慎重地考慮了委員的意見,並動議修正第5條第(2)及(5)款和相關的技術性修訂,務求更清楚反映政策原意。在法定最低工資實施前,政府會積極進行宣傳和推廣活動,讓勞資雙方了解法例條文,以及他們在法定最低工資制度下的責任和權益。我們亦會在宣傳資料內列舉適用於不同行業的具體例子,說明有關工資的條文的應用情況。

  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支持通過以上由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