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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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第43E(1)條,今日(七月十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6,000元 。

  案情透露,被告李輝於二○○九年九月八日及二○○九年九月十日分別向兩所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每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6,000元。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