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街頭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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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許曉暉的答覆:

問題:

  據報,現時有不少人士在街頭進行表演活動娛樂大眾,深受歡迎,但近年當局曾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對這些表演者提出檢控,令人擔心政府試圖透過執法減少他們的表演空間。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當局在執行有關法例時有否運用酌情權,對街頭表演者作出勸諭及引導,並只在屢勸無效後才提出檢控他們;若有運用酌情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有市民反映,現時大部分街頭表演者均在公共空間進行街頭表演,而前線執法人員往往未能把他們的表演活動與行乞活動區分開來,單憑主觀判斷便作出檢控決定,當局會否檢討現行法例,清楚界定何謂街頭表演活動,以免他們在向市民提供娛樂時被當作行乞而遭檢控;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於本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間推出的開放舞台試驗計劃規定,參加的表演者不可向公眾收取賞金,但有不少表演者表示,這項規定可能會窒礙街頭文化藝術的發展,當局會否檢討該項規定,讓表演者有更大空間持續推廣街頭文化藝術;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我們積極向公眾推動文化藝術,鼓勵社區參與,讓藝術融入大眾的生活。除了在社區舉辦各項文化藝術活動外,在符合公眾安全和沒有對市民構成滋擾或不便的原則下,我們歡迎街頭藝術表演,讓藝術可以成為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增添我們城市的文化氣息。

(一)本港法例並沒有明文禁止街頭表演,一般而言,市民大眾(包括街頭表演者)必須遵守本港法律,包括不得在任何公眾地方對他人及/或交通造成滋擾、煩擾或阻礙;不得造成噪音滋擾,以及不得作出不雅、淫褻、令人反感或令人厭惡的不良表演。相關法律條文主要載列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等。如果街頭表演活動違反任何法律規定,警方會視乎個案的具體情況,向有關人士作出勸喻或發出口頭警告,並可能會要求有關人士終止表演,或根據有關法例提出檢控。

(二)香港地小人多,如街頭表演在社區內人多擠迫的地方進行,可能為途人帶來不便,甚至滋擾當地的居民和商戶。為容納表演者,同時盡量避免對市民構成不便,我們建議選擇一些合適地點,設立表演區,以推動街頭藝術表演。

(三)民政事務局在徵詢相關區議會轄下委員會的意見後,在本月推出「開放舞台」試驗計劃,在三個人流較為暢旺,而環境上有利進行戶外表演的地點,即香港文化中心廣場、沙田大會堂廣場及葵青劇院廣場,設立表演區供個人或團體表演。計劃會試行六個月,以吸收經驗和檢討成效,從而制定未來路向。

  試驗計劃採用先到先得的登記制度,表演者/團體無須繳付場租。為確保演出符合一定的藝術水平,擬議表演項目須經專責小組作試演評核。小組成員包括場地管理的代表、文化界代表,以及當區區議會代表。

  從與業界一直的溝通接觸,我們理解他們對收取賞金安排的關注,同時我們亦考慮到賞金作為文化消費實踐的這一層意義,因此我們正在修訂試驗計劃的細則,容許表演者/團體在表演區內收取賞金。

  我們希望試驗計劃能為藝術愛好者開拓更多創作和表演空間,同時讓市民有更多機會接觸藝術,以進一步豐富城市的文化特色。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