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家庭傭工從事非法販賣活動
*******************

  以下為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石禮謙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少光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超過20名外籍家庭傭工經常被發現在中區皇后像廣場從事販賣活動(例如為同胞剪髮及修甲等),令公眾關注他們是否合法從事該等工作,以及該等活動對公眾地方環境壎苀y成的負面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二○○八年以來,有多少名外籍家庭傭工因被發現從事非法販賣活動而被控違反在港逗留的條件,以及政府向當中多少名傭工發出遣送離境令;

(二)會否考慮修訂法例,加重對在公眾地方從事非法販賣活動的外籍家庭傭工的罰則;及

(三)有否考慮採取任何其他措施,解決外籍家庭傭工在公眾地方從事販賣活動的問題,以期改善有關的公眾地方的流通情況、環境壎耵洩p和公眾安全;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中區皇后像廣場是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管轄的場地。根據《遊樂場地規例》香港法例第132BC章第20(1)(c)條,除獲授權外,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售賣任何物品;一經定罪,可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此外,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第83(B)(1)及(3)條,除非持有有效小販牌照,任何人均不得在街道上販賣;一經定罪,初犯最高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一個月,再犯最高可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其實,若外籍家庭傭工從事外籍家庭傭工合約以外的工作,便已違反其逗留條件。根據《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41條,違反逗留條件最高可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兩年。

  對於問題的三項分題,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在二○○八年、二○○九年及二○一○年的首五個月(即一月至五月),外籍家庭傭工被控違反逗留條件的數字分別為488、672及242,其中涉及從事外傭合約以外工作的分別為110、140及63。同期,入境處以違反逗留條件向外籍家庭傭工發出遣送離境令的數字分別為85、81及11。入境處並無備存上述統計中涉及非法販賣活動的細項資料。

(二) 食物及壎竻蔡{時並無計劃修訂在公眾地方從事無牌販賣活動的罰則。

(三) 康文署一直有巡視其管轄的場地,打擊違規活動,包括非法販賣活動。食物環境壎芵p表示,一直有根據各區無牌販賣的實際情況及投訴數字,分配人手資源,致力打擊非法販賣活動。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