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回應傳媒查詢
************

  勞工及福利局發言人今日(七月十三日)在回應傳媒查詢《最低工資條例草案》修正案時澄清:

  「勞工及福利局在六月向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交有關《最低工資條例草案》的修訂時,初步建議是在第11條新增條款以訂明最低工資委員會須至少每兩年提交有關法定最低工資水平的報告一次。

  後來再經審視,當局認為第13條既已規管最低工資委員會作出的報告及時間,應該一併處理委員會至少每兩年提交法定最低工資水平報告一次,故將有關建議歸納在第13條內,這是恰當的法律草擬方式。

  勞工及福利局是在七月五日(上星期一)呈交條例草案修正案的限期前向立法會呈交修正案,完全符合程序,與議員提交修正案的限期一致。」



2010年7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2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