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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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條例》),今日(七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6,000元。

  Bucks, John Malcolm經營Elite Financial Services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500元。

  Bucks, John Malcolm經營Elite Financial Services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2)(a)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至二○○九年二月期間,沒有用其本身的資金向有關註冊計劃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十一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500元,合共罰款港幣5,5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亦代十二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四名僱主追討約港幣88,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裕達國際物流(香港)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9,063.7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分別為思研網絡有限公司、Ironman Corporation Limited及Alcove Limited,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561.61元、18,480元及11,47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審裁處案件分別為港幣184元、230元、126元及80元。



2010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