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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恢復《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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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

  首先,我感激法案委員會主席陳茂波議員和各位委員,在過去幾個月仔細地審議了這條條例草案,並提出了很多寶貴意見,使條例草案更為完善,並得以在今天恢復二讀。

以電子方式申請成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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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配合公司註冊處現正開發的「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第二階段,以提供以電子方式申請成立公司和提交公司文件的服務。我們預期新系統可於明年初開始分階段投入運作,為此,我們須修訂《公司條例》,以利便申請人以電子方式申請成立公司,包括容許申請人使用通行密碼簽署法團成立表格、簡化有關創辦成員在法團成立表格上簽名的規定,以及容許公司註冊處處長以電子方式發出公司註冊證書等。

加快公司名稱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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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條例草案讓公司註冊處可加快公司名稱的審批程序。簡單來說,如公司名稱符合某些基本條件,例如該名稱並非跟登記冊上的另一名稱相同,或沒有包含某些須事先獲得公司註冊處處長同意的一些字或詞,該名稱就可即時獲准註冊。其後,假如處長發現該公司的名稱屬不當,她將有權指示該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內更改其名稱。

  對於有法案委員會委員提出,應容許公司就處長有關公司名稱的決定向行政上訴委員會上訴的建議,由於牽涉其他法例的改動,我們會在考慮建議的可行性後於重寫《公司條例》時再作跟進。

一站式申請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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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配合今天稍後亦會恢復二讀辯論的《2010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公司註冊處於其綜合資訊系統第二階段投入服務後,可提供一站式的服務,即任何人提交公司註冊申請時,將當作已同時申請商業登記。在實施上述的安排後,如利用電子方式申請成立本地公司和商業登記,所需時間可由現時平均四個工作天大幅縮短至少於一天。這安排可以便利營商,亦使香港在這方面與英國及新加坡等地看齊。

核證綜合資訊系統使用者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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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陳茂波議員剛才提出,在草案審議期間,法案委員會以及一些團體關注到如何在以電子方式成立公司時核證申請人的身分。為回應他們的關注,公司註冊處將實施登記制度,規定任何人士均須先向公司註冊處登記成為綜合資訊系統用戶,方可以利用電子方式成立公司及提交文件存檔。簡單來說,使用者可以親身到公司註冊處,或利用香港郵政或其他認可核證機構所發出的電子證書登記,或經本地專業人士妥為核證身分後,於公司註冊處網頁登記成為用戶。上述措施將有助核實綜合資訊系統使用者的身分。應法案委員會要求,假如日後上述的登記安排有任何重大改變,我們會向立法會有關事務委員會匯報。

加強對「影子公司」的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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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以上有關公司註冊成立的修訂外,我們亦會藉此條例草案對《公司條例》作出其他修訂。首先,我們會強化香港的公司名稱註冊制度,以加強對「影子公司」的執法。所謂「影子公司」,是指某些公司以非常近似一些商標或商號的名稱,在香港註冊成立,繼而冒充為該商標或商號持有人的代表,生產偽冒產品。條例草案會修訂《公司條例》,授權公司註冊處處長可依據法院的命令,指示「影子公司」更改其名稱。假如有關公司不遵從更改名稱的指示,處長將有權以該公司的註冊編號取代其名稱。我們曾就條例草案中的建議諮詢公眾人士及知識產權業界,他們大都贊成條例草案中的建議,並認為以公司的註冊編號取代影子公司名稱的做法能有效解決「影子公司」的問題。

公司與成員以電子方式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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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隨�蚢q子通訊日益普及,條例草案會修訂《公司條例》,便利香港公司使用電子方式(包括公司網站)與其股東通訊。公司註冊處會就有關以電子方式通訊的規定制定指引,給公司作參考。

法定衍生訴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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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亦會修訂有關法定衍生訴訟的條文。現時《公司條例》容許指明法團的成員,就針對公司而犯的不當行為,代表該法團提起或介入法律程序。條例草案生效後,一個指明法團的有關連公司的成員,將可代表該法團提起或介入法律程序。

  我們已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中詳細解釋擴大法定衍生訴訟適用範圍的理據。簡單而言,我們參考了終審法院有關「Waddington」一案的案例,以及考慮到現時公司特別是集團公司的結構愈趨複雜,現行的法定衍生訴訟條文未必能有效地保障公司集團內小股東的權益。而其他可資比較的司法管轄區,例如澳洲、新加坡、紐西蘭及加拿大等地在近年也已經在他們的公司法加入「多重」衍生訴訟的條文。

  因此,我們建議擴大法定衍生訴訟的適用範圍,容許「多重」衍生訴訟。而我們建議的修訂條文與澳洲類似。根據現行《公司條例》,提出有關訴訟前須獲得法院許可,因此,我們相信有關建議並不會導致出現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的衍生訴訟。有關修訂將可以進一步保障公司集團內小股東的權益。

證券無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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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條例草案亦會對《公司條例》作出技術性修訂,以消除該條例內規定必須使用股份或債權證的所有權證明書或轉讓文書之限制。這些技術性法例修訂,是為推動證券無紙化的立法工作的重要一步,也為落實證券市場無紙化奠定基礎。

技術性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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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條例草案會對《公司條例》作一些輕微的技術性修訂,其中包括修改第57B(7)條的中文文本,以消除英文文本和中文文本意思上的差異,使其符合政策原意及市場現時對法例的理解。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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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法案委員會對條例草案的細節亦提出了很多寶貴意見,我會在全體委員審議階段提出一些修正案以跟進這些意見。在此,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的修正案。

  剛才陳茂波議員亦提到他就政府現在重寫《公司條例》及企業拯救程序的一些建議的看法,我很多謝陳議員在這兩項重要的政策的諮詢方面,一直給予我們的意見及支持。我們重寫《公司條例》有關的草案將於今年底提交立法會審議。我們現時亦正處理企業拯救建議,有關的諮詢建議將於本月稍後時間公布,並向有關委員會匯報。

  多謝代主席。

完

2010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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