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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與公共福利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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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關於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計劃下的各類援助金、高齡津貼(俗稱「生果金」),以及傷殘津貼,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會否因應通脹加劇、住屋租金及食物價格不斷上升,立即增加綜援計劃下的各類援助金、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的金額;若不會,原因為何;若會,增加的金額、會於何時增加(會否採用公務員加薪時的做法,追溯至本年四月),以及何時發放;

(二)鑑於政府在一九九九年及二○○三年,以通縮為理由削減綜援計劃的標準金額(分別為百分之10至20及11.1)、特別津貼(包括電話、補牙及眼鏡費用津貼,搬遷及租金按金津貼等)及長期個案補助金,當局會否把該等津貼回復至原來水平;若會,會於何時回復,以及增加的金額;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綜援、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的申請人須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以及須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即在該年內離港不得超過五十六天),過去五年,每年分別有多少名該等申請人由於不符合該兩項或任何一項居港規定,因而申請被拒絕;政府有否評估拒絕他們的申請會否令他們無法維持生計;鑑於在高等法院於本年六月二十一日裁定,對綜援申請人施加連續居港最少一年的規定違反《基本法》後,社會福利署已即時暫停執行這項規定,政府會否立即撤銷對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的申請人施加的上述兩項居港規定;若會,將於何時撤銷;若否,原因為何;身為問責制下的主要官員的勞工及福利局局長,會否為多年來實施這項違法的居港規定而引咎辭職?

答覆:

代主席女士: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計劃的目的,是向有需要的家庭提供經濟援助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公共福利金計劃則由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組成,分別協助年滿六十五歲或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應付其因年老或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

  梁國雄議員在提問的三部分中,分別問及兩項計劃的調整機制以及居港規定,現答覆如下:

(一)綜援的標準項目金額及公共福利金的津貼額,每年都會按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下稱「社援指數」)的變動而調整,確保金額的購買力得以維持。該項指數由政府統計處編製,反映價格變動對綜援受助人的影響。在上一次的調整周期(即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月),社援指數移動平均數顯示綜援標準項目金額和公共福利金津貼額有輕微下調的空間。考慮到社會的經濟狀況,我們決定由二○一○年二月起凍結有關金額及津貼額,為期十二個月。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社援指數的變動,並在有需要時在下一個按年調整周期前,提早調整綜援標準項目金額及公共福利金津貼額。政府當局曾在二○○八年年中啟動這機制,於按年調整周期前提前在當年八月調高綜援金額4.4%。

  此外,為了令社援指數能更準確反映綜援住戶的最新開支模式,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每五年根據綜援住戶開支統計調查的結果,更新社援指數的權數系統(即指數涵蓋的個別商品及服務項目的相對開支比重)。社署已和政府統計處展開最新一輪二○○九至一○年綜援住戶開支統計調查的工作。

  至於公務員薪酬,是員工的聘用條件,與上述兩項社會保障計劃的性質完全不同,兩者的金額調整機制亦無任何關連。

(二)梁國雄議員在提問中提及政府當局曾分別在一九九九年和二○○三年下調綜援金額。過去我們已多番解釋,該兩次措施各有原因。於二○○三年的一次,是由於過往高估通脹及自一九九九年開始持續通縮,截至二○○二年三月,綜援標準項目金額已超過應有水平的12.4%。政府當局遂於二○○三年四月取得財務委員會同意,按既定機制將有關金額下調11.1%以回復至原有的購買力水平。

  至於由一九九九年六月起當局實施一系列鼓勵健全綜援受助人積極尋找工作,以及收緊發放予此類人士的綜援標準金額及津貼項目的措施,是由於當時的綜援支出和涉及健全成人的個案激增,以致社會各界關注健全人士過分倚賴綜援生活。當局於是在廣泛諮詢公眾並獲立法會同意後,實施了有關措施。然而,如個別的綜援受助人有特殊困難,社署署長可按其家庭的實際情況考慮行使酌情權,予以協助。

  此外,因應經濟環境的轉變,政府近年亦推出了多項一次性的措施,在順境時與市民分享經濟成果,在逆境時紓解民困。這些措施包括發放額外一個月的綜援標準金額及公共褔利金,最近一次是在本年六月七日發放。

(三)至於居港規定方面,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十八歲或以上的綜援申請人及公共福利金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即居港七年的規定),以及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即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上述的居港規定旨在為如何有效分配公共資源提供合理基礎,並有助無須供款的福利制度在需求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得以維持,以及平衡社會各界的利益。然而,因應高等法院於上月(六月)二十一日裁定綜援計劃在申請前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社署已暫停在綜援計劃下執行該項規定。我們正詳細研究判詞及其影響和考慮是否上訴。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判決只針對綜援計劃,法律上不會直接影響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的居港規定。

  在過去五年,分別共有一百六十七宗綜援申請、三十一宗高齡津貼申請及二百一十二宗傷殘津貼申請由於申請人不符合居港滿七年規定而被拒,詳情載列於附件一;由於不符合連續居港一年規定而不獲批綜援、高齡津貼及傷殘津貼的申請個案數字,則載列於附件二。社署並無收集由於同時不符合該兩項居港規定以致申請被拒絕的個案數字。

  社署轄下的社會保障辦事處若接到不符合居港規定人士的綜援或公共福利金申請,個案的工作人員會向申請人作出解釋,包括說明社署署長可行使酌情權的安排。為提高透明度,社署印備有關居港規定的小冊子,讓公眾明白綜援及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居港規定及社署署長行使酌情權的主要考慮因素。

  我必須重申,公共福利金的政策原意並非為協助受惠人應付經濟困難;對於需要援助的人士,綜援亦並非唯一途徑。他們只要證明有需要及符合有關的申請資格,均可獲得其他形式的協助和支援,包括就業支援服務、緊急救濟、慈善信託基金的臨時補助、醫療費用豁免、幼兒服務、實物支援,以及單身人士宿舍的宿位。



2010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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