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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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二日)就《競爭條例草案》刊憲。草案提供法律框架,使香港的競爭政策更能有效落實。草案將會在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表示,草案回應了社會對制定跨行業競爭法的期望,並經過廣泛諮詢社會各界後草擬。

  她說:「在草擬條例草案時,我們審慎考慮了諮詢期間收集到的意見,仔細編寫條文,以期切合香港的情況。」

  劉吳惠蘭形容草案是政府競爭政策的里程碑,有助落實有關政策目標,通過推動可持續競爭,提升經濟效益和促進自由貿易,從而讓商界和消費者皆可得益。

  條例草案旨在禁止和阻遏各行各業的業務實體作出反競爭行為,以至有妨礙、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競爭的目的或效果。

  草案訂定概括條文,禁止三大類的反競爭行為,即協議、決定或經協調做法(第一行為守則);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第二行為守則);以及《電訊條例》下的傳送者牌照持有人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嚴重削弱競爭效果的合併或收購活動(合併守則)。為使法例更明確清晰,條例草案會規定競爭事務委員會制訂詮釋和實施競爭守則的規管指引。

  條例草案訂明採用司法執行模式,並會設立一個獨立的法定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就反競爭行為進行調查及提出展開法律程序。競委會將獲賦予權力,可接納某人為釋除競委會對其可能違反競爭守則的疑慮,採取或放棄某些行動的承諾,或向該人發出支付不超過一千萬元款項的違章通知書,以換取競委會終止調查及/或不對某人展開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競委會由一名主席領導,連同主席在內,成員共不少於五人,全數由行政長官委任。

  條例草案將會設立一個在司法機構下的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一如高級紀錄法院,負責聆訊和審理競委會提出涉及競爭事宜的個案及私人訴訟。審裁處有權採取一系列違反競爭條例的補救方法,包括判處罰款,上限定於業務實體在違反競爭守則的年度中所得營業額(包括全球營業額)的百分之十;向受屈各方判給損害賠償;發出臨時禁制令;以及終止或更改協議等。審裁處亦可覆核競委會的某些裁定。原訟法庭每名法官根據其任命,將自動成為審裁處成員。行政長官會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委任其中一位審裁處成員為審裁處主任法官。

  除了通過競委會執行法例外,條例草案亦容許私人訴訟。相關人士可依據法庭的裁定或作出獨立訴訟,要求就某項相關行為作出裁決及補救。

  根據國際做法,競委會有權根據協議是否用於提升整體經濟效益、相關業務實體是否獲委託營辦令整體經濟受益的服務,以及協議是否為遵守法律而訂立等準則,決定某協議或行為是否可獲豁除或豁免受行為守則規限。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亦可作出命令,如信納某些協議或行為有異常特殊而且強而有力的公共政策理由,或為避免抵觸國際義務而作出,可豁免該等協議或行為受行為守則規限。

  另一方面,由於公營部門的活動大多為非經濟活動,條例草案不適用於政府。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另有指明外,條例草案也不適用於法定團體或其活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將根據條例草案所訂下的準則透過制定規例作出有關豁免的決定。



2010年7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