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申訴專員條例(修訂附表1)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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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申訴專員條例(修訂附表1)令》於今日(七月二日)生效。
政府發言人說:「《2009年申訴專員條例(修訂附表1)令》生效代表四個公共機構正式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包括醫療輔助隊、民眾安全服務隊、消費者委員會及地產代理監管局。」
《申訴專員條例》授權申訴專員就附表1第I部所列機構,在行使該機構的行政職能時採取或由他人代其採取的任何行動進行調查。目前,除了附表1第II部所列機構外,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涵蓋其他所有政府部門及機構。就附表1第II部所列機構,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只包括這些機構就《公開資料守則》行使行政職能時涉及的事宜。
完
2010年7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