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店鋪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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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林健鋒議員的提問的答覆:

問題:

  本港專門接待內地到港的旅行團的店鋪(例如珠寶店及影音店)經常同時接待大批旅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開設該類店鋪需要申領哪幾類牌照,以及有沒有規定該類店鋪須設有緊急救傷設備,以便有顧客身體不適時使用;及

(二) 該類店鋪的發牌條件有沒有規定同一時間最多可容納的顧客人數,以及有沒有規定該類店鋪須設置足夠的消防安全和走火裝置,以應付在發生火警時有大批顧客需撤離店鋪的情況?

答覆:

主席:

(一) 一般來說,開設零售商店無須向當局申請特定牌照。根據勞工處的資料,現行的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要求僱主在工作地點為僱員提供急救設施。有需要時,這些設施可協助應急之用。

  另外,鑑於心臟病近年越見普遍,而且有年輕化的跡象,政府除了鼓勵市民接受急救訓練,以便能夠為突發心臟病人進行初步急救外,還積極向社會各界推廣自動心臟去顫法。自動心臟去顫法,主要是利用自動心臟去顫機,為心臟病發者進行心臟復甦。消防處在二○○六年底開始推行公共設施去顫計劃,免費提供心肺復甦法訓練以及自動心臟去顫法的訓練,以及鼓勵機構自行在公共場所設置自動去顫機。目前,已有超過3,900人完成訓練,掌握了這兩套急救方法的基本理論及儀器操作方法。他們包括物業管理公司職員、機場保安人員、安老院舍職員、政府職員、酒店業從業員、港鐵職員、消防安全大使及消防處文職人員等。

(二) 當局並沒有就一般店鋪規定最多可容納的顧客人數。不過,當局已訂立法例,確保店鋪所在的樓宇符合消防安全標準,而特定的店鋪更須採取額外的防火安全措施。

  首先,根據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的規定,任何建築物均須提供擬作用途所需樓宇結構上的消防安全建造措施,包括火警逃生途徑及耐火結構等,以保障佔用人的安全。此外,《建築物條例》第16(1)(b)條規定,所有建築工程的圖則,須經消防處處長批註證明書,以確保建築物有足夠的消防裝置及設備,以應付建築物擬作用途的火警風險。

  消防裝置或設備方面,根據香港法例第95B章《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第8段,擁有該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人,須保持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及每十二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

  就走火通道的安排而言,屋宇署會根據《1996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徑守則》按表1根據有關店鋪的樓空間面積而計算可能的人數,以便評估店鋪的逃生途徑是否足夠。另外,根據《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香港法例第95F章),所有店鋪的出口須經常保持暢通無阻。如果店鋪因阻塞逃生途徑而違犯該條例,可被罰款或監禁。

  另外,若商店屬《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香港法例第502章)下的「訂明商業處所」,即銀行、場外投注站、超級市場、百貨公司、商場及設有保安區的珠寶或金飾店鋪,則因其獨特的火警的危險,有關業主須按條例規定採取額外的安全措施,如安裝消防裝置和設備及提供足夠的走火通道等,以確保該店的佔用人、使用人及訪客得到更佳的防火保障。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