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升降機工人的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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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三十日)立法會會議上葉偉明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在發展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本年四月,一名替更的升降機工人在升降機槽工作期間發生致命意外,事件反映在現行《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下合資格升降機工人的制度存在漏洞及缺乏監管才導致意外發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過去三年,機電工程署(機電署)巡查升降機的次數為何,以及當局有何措施確保註冊升降機承建商派出合資格工人為升降機進行檢查及維修工作;

(二)在過去三年,機電署有否發現非註冊升降機承建商進行升降機維修工程;若有發現,當局有沒有作出檢控;若有,定罪的數字為何;及

(三)鑑於政府現正進行修訂上述條例的工作,最新的進度為何,當局有否諮詢業界的意見;若有,業界的意見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今年四月發生涉及升降機工人的意外事件,機電工程署現正配合勞工處進行調查工作。為加強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的規管,我們現正草擬修訂《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第327章)(條例)。其中一項修訂建議是引入一套升降機及自動梯工人的註冊制度,以取代現時條例有關合資格工人的資格與就業掛鉤的安排。

  現就問題的三部分答覆如下:

(一)在過去三年,機電工程署巡查升降機安裝、更改、保養及維修等工作的次數共超過17,000次,其中巡查升降機保養及維修工作(包括定期檢驗)的次數超過10,200次。機電工程署在巡查升降機保養及維修工作時會檢視升降機工作日誌的記錄及查核升降機承建商有否派出合符法例要求的升降機工人進行檢查及維修工作。如發現有違例情況,會向承建商作出適當的紀律或檢控行動。

(二)根據現時條例,非註冊承建商不可進行升降機及自動梯的維修工程。在過去三年,機電工程署並沒有發現由非註冊承建商進行維修工程的個案。

(三)我們就條例修訂建議進行的三個月公眾諮詢已於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結束。在諮詢期間,我們已收集業界,包括電梯業協會、註冊電梯營造商聯會及香港電梯業總工會等的意見。從是次諮詢結果可見,各界普遍支持修訂建議,以加強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的規管。我們並於六月二十二日向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匯報修訂建議公眾諮詢的結果,我們的目標是在二○一一年將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