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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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六月二十五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共約港幣88,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43,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彩龍船酒家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十八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8,520.3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葉恩運輸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3,687.8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467元。



2010年6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