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造口病人領取傷殘津貼
****************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近日本人接獲造口病人的投訴,指社會福利署(社署)在審批傷殘津貼申請時欠缺客觀標準及透明度,漠視病人的需要,對他們造成嚴重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於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答覆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未能提供過去五年造口病人獲發傷殘津貼的人數及部分造口病人不獲發傷殘津貼的原因,當局現時是否仍然沒有相關數據;若是,原因為何及會否承諾日後提供該等數據;若有有關數據,詳情為何;

(二)為何有一些造口病人獲發殘疾人士登記證並被界定為身體機能永久傷殘,卻不獲發傷殘津貼;當局在釐定造口病人為器官傷殘並達至嚴重程度時所採取的準則為何;及

(三)鑑於有造口病人認為,社署沒有提供不批准傷殘津貼申請的具體原因,審批制度欠缺透明度,當局會否考慮按病人要求向他們提供具體原因,包括有關的醫療評估結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鑑於不滿該等評估結果的造口病人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該上訴委員會怎樣具體考慮造口病人的上訴個案;過去五年,分別有多少宗該等上訴個案被判得直及被拒,以及被拒的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傷殘津貼,目的是協助嚴重殘疾的香港居民應付其因嚴重殘疾而引致的特別需要。傷殘津貼申請人須經由壎芵p署長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註冊醫生)證明其殘疾情況屬嚴重程度(即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附表1所定準則,大致上相等於喪失100%賺取收入能力),而該情況將持續不少於六個月,才符合資格領取津貼。為確保評估的一致性和客觀性,公營醫院/診所的醫生會採用標準化的醫療評估表格及檢視清單評估傷殘津貼申請人的殘疾情況。

  就李國麟議員的提問,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醫療評估表格及檢視清單,傷殘津貼申請人可因為「其他任何情況以致身體全部殘疾」而符合資格領取津貼。在二○一○年五月底,共有六萬八千多名屬這類別的傷殘津貼受惠人。身體有造口的傷殘津貼受惠人,多數是基於這項準則而獲批津貼。

  正如我在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回覆議員的提問時解釋,社會福利署(社署)並無備存屬造口病人的受惠人數字。因為原則上,傷殘津貼是按殘疾程度而非疾病類別而審批。

(二)殘疾人士登記證並非用以申領傷殘津貼的證明文件,它和傷殘津貼有不同的作用和對象。

  殘疾人士登記證是由勞工及福利局的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簽發,目的是讓身體機能永久傷殘或暫時受損,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參與經濟和社會活動的人士,在有需要時可證明其殘疾身份及類別。

  殘疾人士登記證雖然可以證明持有人身體機能永久傷殘,但從醫療角度來看,殘疾情況持續多久與殘疾程度並無必然關係。舉例來說,輕度低視力的人士可能屬永久傷殘並獲發殘疾人士登記證,但該視力問題並不屬於嚴重殘疾程度;相反,中風後情況欠佳的長者雖然不一定屬永久傷殘,其殘疾情況卻可以屬嚴重程度。後者如通過醫療評估,證實符合資格,即使沒有殘疾人士登記證,也可以領取傷殘津貼。

  至於造口病人,雖然造口屬「器官殘障」的其中一種情況,可以包括在「其他任何情況以致身體全部殘疾」的類別內,但造口乃因病人臨床需要(例如是腸癌等原因)而形成的手術後狀況,本身並非殘疾,因此病人不會純粹由於身體有造口而符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如個別造口病人申請傷殘津貼,醫生會運用其專業知識和判斷,全面考慮該病人接受造口手術的原因、臨床身體狀況及病情等相關因素後,就他/她是否符合傷殘津貼計劃下嚴重殘疾的定義作出醫療評估。

(三)若申請人不獲批傷殘津貼,社署會在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書中說明其申請不獲批准的原因,例如不符合有關的居港規定、已是其他社會保障受助/受惠人,或被評定為不符合嚴重殘疾的定義。申請人可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向社署索取醫療評估報告的複本。

  申請人如不滿社署的決定,可向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組織,其主席及成員均為行政長官委任的非政府人員。在處理涉及醫療評估的上訴時,上訴委員會會聯同醫管局,安排一名醫管局醫生和兩名香港醫學會代表組成的醫療評估委員會,再次按公營醫院/診所的醫生所採用標準化的醫療評估表格及檢視清單,評估申請人的殘疾情況。

  在二○○五/○六至二○○九/一○年期間,醫療評估委員會共處理了1,187宗傷殘津貼上訴個案,當中上訴結果與原有醫療評估不同的約佔三成。至於餘下的個案,由於醫療評估委員會認同上訴人的情況不符合嚴重殘疾的定義,因而都被駁回。社署並無備存屬造口病人的上訴個案數字。



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