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政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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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b)條,「凡屬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在真正、定期的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在本月七日卻表示:「普選的核心內容,就是保障人人享有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但並沒有提及被選權和提名權。喬曉陽在發言中亦表達了「未來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與現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由一百名委員個人聯合提名候選人,完全是兩種不同的提名方式,沒有甚麼可比性」;及「自從香港引入選舉制度以來,功能組別就一直存在,要客觀評價」。關於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事宜(兩個選舉),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喬曉陽的上述言論,是否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政府在未來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時採用的普選定義和對普選採取的立場;若否,有關的定義和立場為何,跟喬曉陽的言論又有何不同之處;及

(二)有否評估特區政府就二○一二年兩個選舉的安排提交本會今天表決的決議案遭否決時,會否造成社會分化和香港人的不滿情緒高漲;若評估結果是會造成這情況,特區政府將如何處理?

答覆:

主席:

  就梁家傑議員的提問,我的答覆如下:

(一)特區政府一貫的立場是香港按照《基本法》達至普選時,必須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與普及和平等的原則。行政長官於二○○七年十二月向人大常委會提交有關《政制發展綠皮書》的諮詢報告時,亦已清楚表明有關普選原則。人大常委會在考慮過行政長官的報告後,作出《決定》明確了普選時間表。

(二)特區政府會盡一切努力爭取立法會通過二○一二年政改方案,以期為落實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及二○二○年普選立法會鋪路。



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