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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修訂)令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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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行政長官根據《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4條而作出的《2010年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修訂)令》(《修訂令》)。

  修訂令把阿爾巴尼亞共和國、亞美尼亞共和國、聖馬力諾共和國及塞舌爾共和國這四個國家(四個新加入國家)加入《擄拐和管養兒童(締約方)令》(第512 章,附屬法例A)(《命令》)的締約國家清單,以便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四個新加入國家之間實施海牙《國際擄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公約》)。中央人民政府在二○一○年一月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接納四個新加入國家加入《公約》。

  修訂令亦在《命令》的締約國家清單內,以黑山和塞爾維亞共和國兩個繼承國取代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

  勞工及福利局發言人表示,《公約》提供有效的國際機制,確保在侵犯管養權的情況下不當地由慣常居住的地方被遷移至另一個締約國家的兒童,可盡速獲得送返。目前實施《公約》的國家有82個。

  根據《公約》的要求,《修訂令》已於二○一○年四月一日生效。



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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