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報明日刊登條例草案建議引進有限責任合夥經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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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憲報將於明日(六月十八日)刊登《2010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為律師行引進有限責任合夥經營模式。

  建議的目的是要保障以有限責任合夥模式經營律師行的合夥人,當自己並沒有犯錯的情況下,無須因該行其他成員的失責行為而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建議如某律師行是有限責任合夥,而合夥義務是因另一位合夥人,或該行的僱員、代理或代表的失責行為引致,則任何人不會只因身為該行的合夥人,而須對該合夥義務負上共同或個別的法律責任。

  建議令現行的法律有所改變。根據現行法律,律師行每一合夥人,對律師行在其作為合夥人期間所招致的法律責任及義務(包括因律師行其他合夥人的錯誤作為而招致的法律責任及義務),須與其他合夥人負上共同及個別的法律責任。

  律政司發言人說:「條例草案並非用以改變普通法中有關疏忽的一般原則。」

  發言人說:「有限責任合夥的合夥人在普通法下可能仍須對受其監督的僱員的失責行為負責。」

  發言人補充說:「此外,沒有建立妥善的員工監督系統亦可以成為申索的根據,令有限責任合夥的所有合夥人均須對疏忽負上集體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亦建議,如有限責任合夥的名稱是中文的話,須包括「有限責任合夥」的字樣於其名稱中;及如合夥的名稱是英文的話,則須包括「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或其縮寫)的字樣於其名稱中。該名稱必須在合夥的每個營業地點展示,並在其通信及其他刊物中述明。

  條例草案亦規定現有的律師行須在它成為有限責任合夥後的30天內,通知其所有現有客戶。如外地律師行已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以屬有限責任的合夥模式從事法律執業,則該行只須通知其在香港的客戶。

  條例草案亦規定律師會理事會須備存一份有限責任合夥的名單,供公眾查閱。

  條例草案的其他建議包括對有限責任合夥財產在某些情況下的分發作規管,以保障合夥資產可以償付債務;以及律師會理事會就建議內容的權力範圍。

  條例草案將於六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10年6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4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