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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務司司長就委任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動議決議案開場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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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務司司長唐英年今日(六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和《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7A條就委任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動議決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我謹動議本會同意委任鄧楨法官、司徒敬法官及夏正民法官為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

憲制及法律架構

  終審法院是本港聆訊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的最終上訴法院。終審法院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常任法官組成,非常任法官亦可應邀參加審判案件。現時有十四名非常任法官,其中三名來自香港,十一名來自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

  在聆訊及裁決上訴案件時,終審法院審判庭由五名法官組成,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

  正如我剛才就委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動議中提到,根據《基本法》及《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第92章)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須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此外,行政長官就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須徵得立法會同意。

是次任命

  推薦委員會已向行政長官推薦委任鄧楨法官、司徒敬法官及夏正民法官為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

  三位法官的簡歷載列於當局在二○一○年四月八日發給立法會的文件。鄧楨法官在民事範疇經驗非常豐富,而且成就卓越。他於二○○四年四月出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分別於二○○五年一月及二○○六年十一月獲委任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及上訴法庭副庭長。

  司徒敬法官分別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及二○○○年十月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及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並於二○○九年七月獲委任為上訴法庭副庭長。司徒敬法官對刑事及民事案件具有豐富經驗,而發展中的公法亦是他的專長。

  夏正民法官於一九九八年三月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並於二○○八年九月晉升為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夏正民法官精通多個專門法律範疇,包括家事法、公法及憲法,而且經驗豐富。

  三位法官均為傑出律師,在處理刑事及民事案件方面經驗豐富。行政長官欣然接納推薦委員會的推薦。通過有關任命後,非常任香港法官將由三名增加至六名,將來處理終審法院案件時,工作調配上可以更為靈活。若徵得立法會同意,行政長官將進行任命。

  按照立法會先前已同意的程序,政府當局於二○一○年四月八日通知內務委員會,行政長官已接納推薦委員會就上述任命而作出的推薦。政府代表及推薦委員會的秘書在五月四日出席了由內務委員會成立的資深司法任命建議小組委員會會議,回答委員的提問。小組委員會對有關建議任命表示支持。至於個別委員對現任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可獲委任為終審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這機制的關注,我要指出,現時的做法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的相關規定。我知悉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稍後會就此事作討論,司法機構及政府當局樂意提供相關資料,協助委員會討論。

  我謹請各位議員同意有關任命。



2010年6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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