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強積金「僱員自選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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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健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的答覆:

問題:

  本會於去年制定《2009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當中包括容許僱員可以每年一次,把強制性公積金(下稱「強積金」)計劃帳戶內的個人供款的累算權益,一筆過轉移至其他自選的強積金計劃。修訂條例預計於二○一一年初實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金融機構在上述修訂條例實施後,會推出各類型的投資產品,為免僱員因受誤導而選擇一些高風險的投資產品(例如槓桿式的衍生工具),當局有否計劃加強對強積金投資產品的監管;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鑑於在上述的修定條例制定後,強積金中介人(包括公司及個人)的數目至本年四月三十日已達27,795,當局將如何有效地監管中介人銷售產品的情況;及

(三) 在上述修訂條例實施後,政府會否為僱員提供適切的支援和配套措施,並透過宣傳和教育,讓他們能夠按個人可承受的風險來進行強積金供款轉移;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簡稱「積金局」)可以循三個途徑保障強積金計劃成員的投資,不會因為「僱員自選安排」生效後而選擇一些包含槓桿式的衍生工具的高風險投資產品。這些途徑包括 ─

  第一、對強積金投資項目的限制。《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簡稱「規例」)已訂定條文,嚴格規管強積金成分基金的准許投資項目,包括限制強積金基金進行借貸和槓桿式投資等較高風險的活動,以盡量減低風險,保障強積金計劃成員的利益。例如規例已明確禁止基金使用衍生工具致使基金有槓桿成分,亦限制基金只可投資於積金局核准交易所買賣的財務期貨及財務期權合約,而有關投資不可超逾基金資產的百分之十。此外,規例亦有訂明分散投資的規定,包括要求強積金基金最多只可把其資金總額的百分之十,投資於同一個機構所發行的證券及其他准許投資項目。

  第二、監察投資規定得以嚴格遵守。積金局會審閱由受託人提交的法定申報表及報告、進行實地巡查,以及要求受託人和基金經理必須設立適當的內部監控措施等。積金局會繼續加強審查方面的工作。

  第三、資料披露要求。現時已有守則訂明,受託人必須在向計劃成員發出的要約文件和基金概覽內,清楚列明有關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組合分布和風險水平,以確保計劃成員有足夠資料,因應其個別的投資取向和可承受風險程度,選擇合適的成分基金。

  積金局會繼續密切留意市場發展的情況,如有需要,會考慮進一步加強強積金基金的監管。

(二) 現時,所有強積金中介人均須向積金局註冊,並遵守由積金局制定的「強積金中介人操守守則」。為了配合計劃於明年實施的「僱員自選安排」,積金局現正制訂相關指引給中介人,要求他們向客戶銷售強積金計劃或基金時,必須清楚解釋不同計劃和基金類別的內容,包括收費、投資目標和風險程度等,並協助客戶在知悉有關資料的情況下,按其投資目標和可承受風險程度選擇合適的計劃和基金作轉移。此外,積金局已制訂了《強積金受託人最佳實務守則》,提示受託人應如何監管其強積金推銷商,確保他們的強積金中介人妥善推廣及銷售強積金計劃及產品。

  另一方面,積金局亦會提升強積金中介人的考試和培訓要求,以確保現職和新入職的中介人認識「僱員自選安排」的各項規定,以及中介人所擔當的角色和責任。

  政府和積金局會不時檢討規管銷售強積金產品的安排,以確保能與時並進,並達至有效監管。如有需要,我們會提出改善建議作公開諮詢。

(三) 積金局一向重視推行強積金投資教育的工作,並針對預計於明年實施的「僱員自選安排」,於今年開展了一連串的公眾活動,教導市民認識在作出投資決定前所必須考慮的因素。積金局亦會透過不同途徑及平台,包括刊物、廣告及報章稿件等宣傳「僱員自選安排」的具體執行情況。此外,在過去半年,積金局已與僱員和僱主團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共同舉辦了超過160場「強積金投資教育」簡介會,有超過二萬多名人士參與。積金局會持續舉辦多項教育及宣傳活動,讓計劃成員更加認識「僱員自選安排」的運作詳情及在選擇轉移累算權益時所須考慮的因素。



2010年6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