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檢討強制性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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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政府將於本年內就已實施近十年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進行檢討。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檢討的具體範疇、內容和時間表為何;

(二)哪個政策局及政府部門負責統籌上述檢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在上述檢討的角色為何;及

(三)會否在上述檢討進行期間收集市民或團體的意見;若會,以甚麼方式和循甚麼渠道收集意見;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自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於二○○○年十二月實施以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一直因應實際運作經驗、最新的市場發展情況、以及不同持分者的意見,檢討現行制度下不同範疇的安排,並就有關檢討結果與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保持緊密聯繫,以探討改善建議和落實方案,包括修訂法例。立法會於過去十年已先後通過七條條例草案,修訂強積金法例,當中主要的修訂包括加重拖欠供款的罰則、容許僱員在現職期間轉移其供款的累算權益,以及精簡和改善強積金制度的運作等。

  積金局會繼續按需要檢討和完善強積金制度的運作。積金局現正檢討向計劃成員披露資料的內容和渠道是否足夠。積金局亦正檢討現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所訂明除了在指明的情況外(包括於六十歲提早退休、身故、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以及累算權益不超逾五千元的小額結餘帳戶),計劃成員不可於六十五歲前提取累算權益的安排,以及是否應容許已到達六十五歲退休年齡的計劃成員,分階段提取其強積金累算權益。積金局期望於今年內完成有關檢討工作。本局和積金局會因應有關檢討結果考慮適切的跟進行動,並會就任何法例修訂建議諮詢立法會。在制訂有關建議時,積金局會諮詢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和積金局董事會(董事會),並考慮他們提出的意見。諮詢委員會和董事會的成員包括僱主、僱員及來自其他專業界別的人士。

  此外,積金局會於今年按照條例的規定完成檢討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並於諮詢其諮詢委員會和董事會後向政府提交建議。我們會於其後就檢討結果諮詢立法會。



2010年6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