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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三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條例》)485章第43E(1)條,今日(六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8,000元。
被告李象,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陳照榮,被控違反《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被告Khan Mohammad Rizwan,被控違反《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6,000元。
案情透露,首名被告於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以提早退休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仍然在職卻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自己提早退休而提取累算權益。被告亦於二○○九年二月二十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第二及第三被告分別於二○○八年六月十一日及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積金局代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港幣37,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利得集團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3,966.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一與訟人湯啟文經營全為您婚禮統籌(前稱獲加客車服務)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467.1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15元及70元。
完
2010年6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