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支付予旅行代理商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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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六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上月澳洲聯邦法庭裁定,某航空公司向旅行社支付的佣金的計算基數,須包括燃油附加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否參考該案例,研究規定航空公司須按同樣原則,計算應向本港旅遊代理商支付的佣金;若會,研究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問題所述澳洲法院的判決,涉及一家航空公司和一家旅行代理商就佣金計算的合約糾紛,而並非關於《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下稱《協定》)下的運價申請。

  根據香港與民航夥伴所簽訂的雙邊《協定》,航空公司就定期航班服務所收取的運價,包括接載乘客所收取的票價、運載貨物的運價、附帶服務的費用和條件及向代理商所支付代售定期航班機票的佣金,須經雙方的航空當局批准,以及在考慮各有關因素後,按合理的水平訂定。有關規定旨在防止任何一方的航空公司採取諸如傾銷、歧視性或掠奪性定價的手段,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和影響航班服務,以至損害乘客的利益。

  由於售賣機票的機制及所涉及的報酬安排屬航空公司和旅行代理商之間的商業決定,應由航空公司及有關代理商釐定,因此民航處不會規定航空公司必須就客運燃油附加費支付佣金。



2010年6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