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有關駕駛罪行的統計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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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今日(五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鄭家富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酒後駕駛、藥後駕駛、危險駕駛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駕駛罪行,政府可否告知本會,二○○七年至今:

(一)每年分別涉及上述罪行的交通意外的宗數,以及當中涉案司機被定罪的個案數目各有多少(按附表列出);及

(二)按年份及罪行劃分,第(一)項的涉案司機被定罪的個案中:

(i)最高與最低的判罰為何;

(ii)被定罪後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的司機人數為何;及

(iii)被定罪後再度涉及與上述任何一項駕駛罪行有關的交通意外的司機人數及意外數目分別為何;當中司機再度被定罪的個案數目,以及他們的最高與最低的判罰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兩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據警方的資料,每年涉及酒後駕駛(註一)、藥後駕駛、危險駕駛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交通意外平均分別為582宗、2宗、285宗和28宗。二○○七年一月至二○一○年四月按年及罪行劃分的意外數字詳列於附件一(表A)。

  每年觸犯酒後駕駛、藥後駕駛、危險駕駛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而被定罪的司機平均分別為1,037人、3人、283人和21人。二○○七年一月至二○一○年四月按年及罪行劃分的數字詳列於附件一(表B)。這些司機未必涉及交通意外(例如有司機在隨機呼氣測試行動中被發現其呼氣的酒精含量超過訂明限度而被檢控),警方沒有因涉及交通意外而被定罪的司機的分項數字。

(二)被裁定干犯酒後駕駛、藥後駕駛、危險駕駛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司機,按年份及罪行劃分,其最高與最低的判罰列於附件二。有關司機重犯上述任何一項駕駛罪行的人數,以及其最高與最低判罰的資料列於附件三。一般而言,在量刑時,法庭會考慮每個案件的所有具體情況,作為判刑的參考。

  運輸署的記錄顯示,在二○○七年、二○○八年、二○○九年及二○一○年(直至四月三十日)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的司機人數分別為4,048人、3,911人、5,845人和3,442人。當中,包括自願參與、在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在兩年內累積十分或以上而必須參與和被法庭命令參與的司機(註二)。該署沒有因被裁定干犯酒後駕駛、藥後駕駛、危險駕駛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後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的司機的分項數字。

註一:酒後駕駛罪行包括司機在駕車時體內酒精含量超過訂明限度及相關罪行,如拒絕進行呼氣測試或拒絕提供呼氣樣本等。

註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二○○九年二月九日起,任何人如觸犯酒後駕駛、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超速駕駛而時速超過車速限制四十五公里以上、賽車或進行速度測試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除非基於特別理由,法庭須命令該人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在二○○九年及二○一○年(直至四月三十日),按法庭命令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的司機人數分別為623及576人。



2010年5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