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規管一手私人住宅物業銷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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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財政司司長早前宣布九項規管一手私人住宅物業銷售的新建議,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新建議包括發展商銷售未建成及已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業時須遵守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商會)的售樓指引,但現時已公布的13份售樓指引中,只有兩份備有中文版,其餘只有英文版,是否知悉原因為何,以及當局會否要求商會發出的所有售樓指引均須備有中文版;

(二)是否知悉,所有發展商(包括非商會會員)是否須遵守商會的售樓指引;若否,分別有哪些發展商須要及不須要遵守,而須要遵守售樓指引的發展商被發現違反指引時,商會有何懲處;商會轄下監察委員會是否負責監察已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業的銷售情況;過去三年,該委員會接到多少宗投訴,以及投訴的內容和結果及作出的懲處為何;

(三)鑑於新建議包括要求首張價單須包括更多單位,其中小型發展項目最少提供30個單位或可供出售單位的30%,兩者以較高者為準,而大型發展項目須最少提供50個單位或可供出售單位的50%,兩者以較高者為準,該等小型項目、大型項目及可供出售單位的定義分別為何;當局會否考慮以獲批的預售未建成一手住宅單位同意方案(預售樓花同意方案)內的預售單位數目作為可供出售單位的定義;若否,原因為何,會否考慮規定小型項目不可分期推出發售,而大型項目若以分期推出發售,則除了上述兩項對首張價單的要求外,還須對其首張價單所包括的單位數目加設第3項要求,即提供最少整個項目的某個百分比的單位(例如30%)的價單,三者以較高者為準,以防止例如共有2,000伙的大型項目,若首次只售100伙,其首張價單只須包括50伙的情況;

(四)鑑於新建議要求發展商須同步在其網頁內上載售樓說明書,但據悉現時大部分售樓說明書內的地契及大廈公契的重要條款均沒備有中文版,當局會否考慮規定所有售樓說明書內的地契及大廈公契的重要條款須備有中文版;

(五)鑑於現時臨時買賣合約沒有列明銷售單位的實用面積,當局會否考慮作出規限,要求臨時買賣合約列明銷售單位的實用面積及其他面積;

(六)當局會否考慮增加規定,要求發展商於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的24小時內,公布買賣合約紀錄,包括按時更新簽訂買賣合約、完成交易或取消交易,以及單位面積和售價等交易資料;

(七)當局會否考慮把市區重建局最近推出提升重建項目樓宇銷售程序的透明度的八項加強措施,一併加入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規定內,或要求商會把該等措施納入其售樓指引;及

(八)鑑於新建議經修訂後,容許發展商轉售整幢樓宇或一整期數幢樓宇時,不須於三天前公布價單,當局如何確保發展商轉售整幢樓宇或一整期數幢樓宇後,新買家出售該等個別單位予任何人士時,須遵守新建議的三天前公布價單的規定及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規定或商會的售樓指引?

答覆:

主席:

  為了進一步增加私人住宅單位買賣資訊的透明度以及交易的公平性,運輸及房屋局將引入九項新規管措施,包括加強示範單位的規管、提高售樓說明書及價單的透明度,以及釐清涉及發展商董事局成員和直系親屬的交易。
  
  自本年五月十四日起,地政總署已將該九項新措施適當地納入「預售樓花同意方案」(同意方案)內。同時,香港地產建設商會(商會)將發出新指引以期在本年六月一日起落實該九項新措施。

  我們會密切監察該九項新規管措施在落實後的成效。如果我們發現有關措施成效不彰,我們並不排除以立法規管。

  我就八個問題回覆如下:

(一)商會指引已分別上載於消費者委員會及地產代理監管局的網頁上,以供公眾參閱。我們已要求商會須盡快提供中文版本的商會指引,以增加公眾對有關指引的認知。商會正進行有關工作。另外,有關九項措施的新指引亦將備有中英文版本。

(二)九項新措施將適用於所有一手私人住宅物業的銷售,包括未建成和已建成的一手住宅單位。

  考慮到九項新措施的目的是要進一步保障個人準買家,因此,我們原則上不反對發展商向單一買家在同一交易中以全幢形式出售未建成或已建成一手私人住宅物業時,可獲豁免遵守有關售樓說明書、價單以及示範單位的新規定。不過,為增加交易資訊的透明度,我們要求發展商如以全幢形式出售物業時,仍須遵守「五天公布交易」的規定,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若全幢形式出售的物業只有買賣合約,則以買賣合約為準)後的五個工作天內,在發展商的網頁及售樓處公布相關的交易資料。此外,我們要求如以全幢形式出售的物業交易涉及發展商的董事局成員及其直系親屬,發展商須在公布有關交易資料時作出披露。我們亦要求以全幢形式購入物業的買家如其後在市場上分拆出售個別單位予個人買家,亦須遵守該九項新措施。

  我們會適當地透過「同意方案」以及商會指引落實新措施。根據過往的經驗,不論是否商會的會員,發展商一般都會遵守商會的售樓指引。

  商會設立了一個包括有外界人士的監察委員會。商會會視乎情況需要,把違反商會指引的個案交予監察委員會跟進。監察委員會有權因應發展商違反商會指引規定的個案作出罰則,包括發出警告信、內部譴責或公開譴責。商會表示,該會在二○○七至二○○九年間共接獲三十多宗有關未建成一手私人住宅銷售的投訴個案。考慮到有關投訴個案的性質以及調查結果,商會認為未有進一步需要把個案轉交監察委員會處理。

  我們會密切監察該九項新措施在落實後的成效。如果我們發現有關措施成效不彰,我們並不排除以立法規管。

(三)在九項新措施下,發展商須在每批出售單位的首張價單中提供更多單位。就單位總數共100個或以上的大型發展項目而言,首張價單須包括最少50個或每一批出售單位總數的50%,以數目較高者為準。就單位總數少過100個的小型發展項目,首張價單則須包括最少30個或每一批出售單位總數的30%,以數目較高者為準。至於單位總數少於30個的小型發展項目或某一期的發展項目,發展商須把所有單位納入首張價單內。

  就獨立屋發展項目而言,基於這類型項目的數量較少以及有特定的銷售對象,因此,我們原則上不反對發展商就該類型項目可獲豁免遵守有關在首張價單提供指定最少單位的新規定。不過,發展商在銷售該類型項目時,仍須遵守其他所有新措施,包括須在開售前三天公布價單,以及須把價單同步上載發展商的網頁。

  我們確信我們的建議在提升價格資訊的透明度,以及給予發展商一定程度上的彈性以根據市場情況來調整其銷售策略之間,取得了平衡。

(四)大廈公契是一份備有中英文版本的文件。自去年十月,發展商須根據商會指引在售樓說明書內提供中英文版本的大廈公契重要條款。至於政府租契方面,由於現時地政總署的政府租契只有英文版本,因此大部分發展商在售樓說明書內亦只提供英文版本的政府租契重要條款。

  我們會要求商會及地政總署考慮,除了提供英文版本外,亦提供中文版本的政府租契重要條款,以供刊載於售樓說明書內,以及上載於發展商的網頁。

(五)自二○○八年十月起,發展商須採用的標準價單範本內已載有住宅單位的「實用面積」的資料。另外,售樓說明書中亦會提供「實用面積」的資料。在九項新措施下,發展商須在開售前七天提供售樓說明書以及在出售單位前三天公布價單,並須同步在其網頁內上載。這些措施確保買家在作出買賣決定前,會獲得必需的資料,包括單位「實用面積」的資料。

(六)自二○○九年十二月起,商會指引規定發展商須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的五個工作天內,在發展商的網頁及售樓處公布相關的交易資料,包括交易的單位、交易金額,以及買賣合約簽署日期。現時,發展商與買家一般都會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五個工作天內簽署買賣合約。若果我們要求發展商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的二十四小時內公布交易資料,有關交易資料將只反映臨時買賣合約的資料。已簽署了買賣合約的交易個案有較大機會進一步完成交易,因為買家在簽署買賣合約時須繳付更多金額。為確保資訊清晰,我們認為公布買賣合約的交易資料較公布臨時買賣合約的資料恰當。

(七)市區重建局(市建局)在二○一○年五月三日公布有關要求其夥伴發展商遵守的措施,與九項新措施的原則吻合,同樣是為了加強交易及價格資訊的透明度,以及交易的公平性。市建局作為發展商,可根據其個別項目的性質,在與夥伴發展商訂立合約關係時,加入該局指定的要求。

(八)就第二部分提及以全幢形式出售的物業交易而言,我們已要求商會在其指引中加入規定,要求當發展商向單一買家以全幢形式出售物業後,買家如其後在市場上分拆出售個別單位予個人準買家,該買家亦須遵守該九項新措施。我們會密切監察該九項新措施的成效。



2010年5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