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九題:政務主任的職位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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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茂波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每位在二○○二年已屬首長級乙一級或以上的政務官(期間已退休或離職者除外),由二○○二年至今出任不同職位的時間為時多久;

(二)政府現時有何相關的政策或考慮因素決定政務官擔任某個職位的時間長短,以及其內容為何;如果沒有該等政策及考慮因素,原因為何;及

(三)有否機制評估上述政務官擔任某個職位的時間長短如何影響其在該職位的工作成效;如果有,詳情為何;如果沒有,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第(一)項所述,在職人員中有21名於二○○二年七月一日屬首長級乙一級政務官或以上職級。在這期間,有關官員出任不同職位的任期由少於一年至超過六年不等,出任每個職位的時間的中位數大約為三年。有關情況的摘要如下:

  職位任期           職位調動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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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少於一年             8
(b)一至少於兩年           9
(c)二至少於三年          15
(d)三至少於四年          20
(e)四至少於五年          11
(f)五至少於六年           2
(g)六年或以上            2

  回應問題的第(二)項,政務職系屬於一般職系。不同職級(由入職職級至最高級的首長級甲一級政務官)的政務主任職位分布於各決策局和部門。政務職系的人員定期被調派往不同的決策局和部門擔任不同性質的工作,例如制訂政策、管理資源、地區行政、提供公共服務等。透過定期的職位調派,政務主任可以接觸公共行政的不同範疇,汲取各方面的經驗,從而讓他們在從事個別範疇的政府工作時也可以從全面和宏觀的角度出發,更敏銳地洞悉社會上不同利益持分者的意見和需要,並幫助他們平衡社會上不同界別的對立利益。定期的職位調派亦有助政務主任從中學習、發展和鞏固公共行政管理所需的技能,包括掌握基本的憲制、法律和人權原則,作出策略性決定的能力,隨時準備好擁抱轉變和創新,處理危機的能力,以及應付新挑戰的多元能力。

  一般來說,我們的目標是每隔三至五年為高級首長級政務主任(即首長級乙級政務官及以上人員)作職位調動,初級首長級及非首長級政務主任(即首長級丙級政務官及高級政務主任)大約每三年調動一次,而新招聘的政務主任則在試用期三年內至少出任兩個不同職位。任期長短的不同乃考慮到不同職級工作的需要,以及有需要讓政務主任在事業發展的早段學習和發展全面的技能。

  在上述的大前提下,個別政務主任的職位調派時間受多個實際因素影響。一個主要的考慮是所涉的工作性質。舉例來說,從事較專門性質工作的首長級政務主任可能需要在有關的工作崗位逗留較一般為長的時間。另一方面,獲指派特定一次性工作(例如統籌香港特區回歸十周年慶典;擔任與香港教育學院有關的指控調查委員會秘書;擔任細價股事件調查委員會秘書等)的政務主任在該職位的任期則因應有關任務的需要而定。其他主要的實際考慮還包括有政務主任職位出缺或任期屆滿的決策局/部門的運作需要、有關決策局/部門的其他人事變遷、政務職系的人手情況、有關個人才能和性格與崗位需要配對、個別政務主任的發展和進修需要,以及人員的相關個人情況等。

  就問題第(三)項,每個通過試用期的政務主任不論職級均需接受每年一度的工作表現評核。這機制使有關的評核人員、加簽人員和政務職系首長可評估政務主任於評核期內在有關職位的表現,包括其表現是否受其在職時間長短所影響。有關機制亦容許評核人員/加簽人員從部門的運作需要和有關人員的發展需要角度出發,就被評核人員應在該職位逗留的時間長短作出建議。政務職系首長在考慮有關人員的職位調派安排時會對有關意見加以參考。



2010年5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