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資本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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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得悉,政府或其作為大股東的公司與若干私營機構合作推行某些項目或計劃而簽訂的合約或協議內(例如香港鐵路有限公司與Skyrail-ITM(香港)有限公司及香港國際展覽中心有限公司與其管理公司的協議等),往往附有保密條款,容許該等私營機構,無論合作項目是否出現虧蝕,均可優先獲得分賬,該等安排涉及龐大的公帑開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將如何及何時公開交代上述的合約或協議涉及的開支和條款內容;政府與私營機構簽訂這類合約或協議前,有否考慮如何保障公眾及納稅人的知情權;若有,考慮的準則為何;若否,可否立即研究引入該項規定及有關準則;

(二) 過去三年,每年共有多少份政府與私營機構簽訂載有後者享有優先分賬條款的合約或協議,並基於保密條款未有向公眾公開,以及涉及的公帑開支;及

(三) 現時有何機制、措施和程序監管政府與私營機構簽訂載有類似上述的保密條款的合約或協議?

答覆:

主席:

(一)及(三) 政府以資本投資基金成立(包括政府與私營機構合作推行投資項目時成立)的公司,均按商業原則營運。這些公司與其他私營機構簽訂任何協議前,均須按其企業管理及管治架構和內部程序事先獲得批准。這個做法與一般商業機構無異。因此,是否公開有關合約或協議的開支和條款內容,由有關公司作決定。

  任何須由資本投資基金撥款推行的政府投資項目(包括政府與私營機構合作的計劃),所涉及的開支均須獲立法會審批。當局在向立法會提交撥款申請的文件中,會交代項目的內容及財務安排。公開有關資料的準則須視乎個別投資項目的情況,包括平衡政策、商業考慮,以及公眾知情權等因素。

(二) 過去三年,政府並沒有透過動用資本投資基金與任何私營機構組成合資公司。



2010年5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