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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特遣隊昨天(五月十三日)於全港展開一項打擊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二十五人。
行動於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十時三十分進行,共拘捕了二十五名涉嫌觸犯入境條例的人士,其中包括十七名非法勞工及八名僱主。被捕的十七名非法勞工,包括一男十六女,年齡介乎二十四歲至三十五歲,其中十三名為外籍家庭傭工,一名非法入境者及三名訪客。行動中,入境事務處搜查了六所餐廳,旺角通菜街的路邊攤檔,及一住宅單位。
被捕的十三名外籍家庭傭工,其中十二名人士均是逾期逗留,當中三名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
該名非法入境者被發現曾在求職時向僱主出示偽造身份證,而另一名持有擔保書的外傭亦被發現管有一張偽造身份證。
另外,有八名被捕的外籍家庭傭工同住於太子區內一閣樓單位,其中五名分別在三所餐廳內被發現從事清潔工作。其餘三名在單位內的傭工亦被入境處人員以違反逗留條件及協助教唆違反逗留條件的罪名拘捕。
至於八名僱主,全部均是餐廳負責人,他們是被入境處特遣隊人員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罪名拘捕。
發言人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強調:「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亦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完
2010年5月1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35分